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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增值税、个税、土地增值税??
同一自然人所属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

留言时间:2019-03-21

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      

同一自然人所属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3-29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1、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若不属于资产重组范围,为正常销售业务则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若您符合该文件就可暂不征收,如不确定符合,请您带有关合同,到主管局判断。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1c7eec99cf9411da6abc8d2bd8cca34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同一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个税吗?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股东A将其所持有100%股权甲公司转让给自己的A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情况下A需要交个税吗?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19-12-0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3664692771646d3ba187243294b6ff6


继续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同一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交个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8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

个人股东A将其所持有100%股权甲公司转让给自己的A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情况下A需要交个税吗?
收到您的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继续问:
公告称的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在我的问题中不能对应,因为我的情况是个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所以我认为您引用的条款不成立。那么,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个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19-12-0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286b44922ac45aa83e16549dbe4d827

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

留言时间:2020-02-28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变更到这个自然人个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资产(土地、股权等)是否按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第一条第二款(现行有效)规定是免个人所得税。

原浙江省地税的(浙财农税字﹝2006﹞37号)规定(现行有效),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请问,对于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因为资产权属没有改变,如果征税,依据是什么?或者浙江省是否有出具有征税的相关文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0-03-0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c9cf95772e6470d8778a7bee5b102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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