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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销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取得并抵扣的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1年8月份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应转出进项税额3300元。2021年11月份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销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那么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对于纳税人在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该份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33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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