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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金男友送你一家公司!是馅饼还是骗局?
女人总想要礼物,这是个很有意思的社会现象,相应催生了很多商机。传统女性礼物包括鲜花、巧克力,贵重一点的珠宝、手机,甚至还有汽车,反正礼物价值越高、送得越频繁、花样越特别,越是能讨得女人欢心。
最近出现了一批狠人,直接送你一家公司。
以后你就是公司老板,挣了钱都是你的。言外之意,你获赠了一条财路,提升了生存基础和社会地位,这礼物确实太贵重了。但话又说回来,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凡事有利有弊,考虑不周全就有可能贪小便宜吃大亏。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获赠公司的吉与凶。
第一种情况,小伙子说了:这家公司以后归你了,过两天我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你。
单独将你变更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意味着你“拥有”了这家公司。公司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而想要“拥有一家公司,至少要在公司里说了算。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你持有公司股份达到67%以上,才能拥有“一票通过权”,即公司中所有重大事项,你一个人说了算,其他股东反对无效,才算是“拥有”了这家公司。
持有股份,才能享受公司利润分配,没有股份,一般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在法律中称为“法人”,通过法律将公司模拟为一个人,而现实中又需要一个活人为法人代言,这个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也就是说董事长和经理不一定需要持有公司股份,就算你是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没有股份。而公司所有事项的决定,都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你没有股份,就没有表决权,公章镶你裤腰带上也没用,股东大会决定的事,你该盖章还得盖章。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全体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你没有股权,就负责盖章,公司盈利与你毫无关系。
现在网上有一种说法,说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你,等于把债务送给你,这其实是一种误读。《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非常清楚,就是以全部公司财产承担全部公司债务,赔完为止,这也是“有限责任”四个字的来源。只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用公司账走个人消费造成人格混同等情况存在,才会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是担任董事或经理、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当然导致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了,坏人通常都特别坏,有可能会利用你的无知,通过你的董事身份或经理身份作出导致债务的决定,就会使你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你身为董事长作出违反公司章程甚至法律法规的决定,而你压根没见过公司章程,对相关法律法规也没研究过,稀里糊涂的股东会议纪要就签字了、合同就盖公章了,造成了损失和对外债务,那你不仅对内对公司本身有赔偿义务,对外的债务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你担任经理,公司存在隐匿财产、会计报告造假等等,你作为直接主管人员还要被监管部门罚款。
所以,如果你的男友突然跟你说,给你封个董事、封个经理,以后你来当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不和你谈股权转让的事,那就可以让他滚蛋了,其心当诛。
第二种情况,小伙子说了:我把公司股份给你,以后你就是大股东。
直接给股份这肯定是比给你虚名虚职强多了,但这个股份却不是他想给就能给的。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内部之间可以随意转让股权,但向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如果人家不同意,人家还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也就说,小伙子单独跟你说把他的股权转让给你,这个转让他自己是说了不算的。

即使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给你,或者这公司就是个一人有限公司,小伙子个人说了算,股权的变更也需要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等变更程序,才能说真正的使你拥有该公司股权,仅仅签订赠与协议,是没有意义的。赠与协议在法律里是一种单务合同,即一方对另一方交付标的物即可完成合同,不需要另一方支付对价,也就是说,非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只有交付才生效,没有交付是不生效的,哪怕真的签订了股权赠与协议,不办理变更登记,就没有完成交付,这个赠与也是无效的。

那怎样才算是把公司送给你呢?如果你考察了公司的方方面面,觉得确实没什么问题,或者你就是信任这个小伙,那你可以考虑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你支付了对价,价格低一些也没关系,重要的是这份合同变成了双务合同,一方不履行交付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该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形成会议纪要,让每一个股东知情、同意。这两件事情做完,变更手续就会顺利很多,也基本不会出现什么意外情况。

但仍然要提醒的是,股权转让后一定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并且加强对《公司法》的学习,避免被坑,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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