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
律师
最新数据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2日,共有531件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件489件,行政案件35件,刑事案件7件。
其中,值得引人注意的是,虽然法官主动适用指导性案例比重不高,但原被告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过半都得到了支持。尤其是行政案件中,这个比例达到了69%的最高值。
此项数据再一次告诉我们,指导性案例在征地拆迁领域的适用是多么重要,它不仅能够祝你在征拆案件中反败为胜,甚至还能帮您一剑封“侯”。
众里寻他千百度中,盛廷律所为您采撷了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以期奇文共赏,实质性解决征拆纠纷。
01
案件背景
2012年年初,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苏某房屋地上附着物拆除。苏某等四人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寄房内物品损失。
经诉讼,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苏某等四人的赔偿请求。
苏某等不服,以“2012年8月1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事前未达成协议,未告知何时拆迁,屋内财产未办理、未清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2
指导案例观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苏某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苏某等四人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上诉人签字确认,致使上诉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苏某等主张的屋内物品5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对苏某等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
苏某等主张实木雕花床价值为5万元,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其又不能确定该床的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实木雕花床有何不同等,法院不予支持。但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结合目前普通实木雕花床的市场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酌定该实木雕花床价值为3万元。
此指导案例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一篇关于违法强拆和行政赔偿的案例,到此就介绍完毕。
如果您刚好面临违法强拆,面临行政赔偿,也刚好看到这篇文章,尤其是法院对于引用指导案例案件有着高达69%的支持率,您可以坐等称“侯”啦!
盛廷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毕文强
接受央视专访
就拆迁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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