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般期限为6个月,确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予以延长;在执行终结之前,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若是出现了终结执行案件的法定事由,执行程序将会彻底结束,以后也不会恢复。法院强制执行好几年后被执行人还是没有钱,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执行和解,另外,也需要注意被执行人是否出现了执行不能的情形。
【双方自愿】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过程,执行和解必须出于执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被执行人实在无法一次性偿还欠款的时候,执行双方可以约定分期偿还。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以其他任何可行的方式清偿债务。
【执行和解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虽然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对双方当事人同样有约束力。执行债权人不得就执行和解协议中已经处分的权利再行主张,执行债务人则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切实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反悔】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是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其中有两条载明了被执行人出现的特殊情形,当特殊情形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一般来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如果没有遗产可供执行,还可以由他的义务承担人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他死亡后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那就只能“人死债消”了。
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法院才能认定被执行人永久地丧失了偿还能力,才能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结语:法院强制执行好几年后被执行人还是没钱,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继续执行或者执行和解,同时需要注意被执行人是否出现了执行终结的情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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