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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北被枪决9年的死囚“复活”,查出真相后牵出离奇案中案

你相信人会死而复生吗?2011年,在河南的一个村子里,就发生了被“枪毙”的死囚死而复生归家的案件,这背后隐藏着的,究竟是怎样的故事。

多年归家,却被告知自己已被“枪毙”

2011年 8月,唐建敏和妻子儿子带着大包小包的行李,回到了家乡河南省淅川县前河村。

多年前,他离家外出打工,因为一直没有赚到什么钱,觉得空手回家太过丢人,所以很多年都没有回过家了。

就在此时,有几位村民路过唐建敏的身旁,唐建敏热情地和他们打招呼,可是村民们看到他就像见到了“鬼”一样,撒腿就跑,让唐建敏感到莫名其妙。

但是他也没有多想,带着妻子儿子朝着家里的老屋走去。一走到家门,唐建敏就发现家门口围满了,他们上下打量着唐建敏一家并窃窃私语。

唐建敏一开始还以为是自己身上有哪里不妥当的地方,还让妻子帮忙看看自己的衣服是否穿戴整齐,可是唐建敏看起来明明很正常,根本不知道哪里出现了问题。

这时,众人也看到唐建敏回来了。为首的老村主任怯生生地上前打量了唐建敏几眼,仿佛壮了壮胆子,上前走了一步,问道:“你是唐建敏吗?”

唐建敏看着老村长害怕的眼神,回答道:“是呀村主任爷爷,小时候你还抱过我呢,几年不见不认识我了?”

可是接下来,老村长的话却犹如一记闷棍,重重地打在唐建敏的身上。他说:“你不是在湖北被枪毙了吗?你现在是人是鬼啊?”

唐建敏这个时候心里难受得不行,自己根本就没有去过湖北,怎么还会在那里被枪毙,而且自己从小就老实本分,根本就不敢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怎么会被枪毙啊。

村民见唐建敏也是一脸茫然的状态,村民们想,其中一定另有隐情。

唐建敏在村子里是出了名的老实憨厚,在当初听到他因为抢劫被枪毙时,村民们都不敢相信,如今看到唐建敏回家,村民更觉得“枪毙事件”是一场乌龙。

九年前,法院寄信通知儿子被枪毙

原来在9年前,也就是2002年的夏天,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了一封信,这封信的收件人是唐建敏的父亲唐殿忠。

当时,唐家人外出走亲戚,没有人在家。村长觉得既然是法院寄来信,一定是一些什么重要的事情,怕耽搁大事,村长决定先看一下信的内容是什么。

村长看到信后震惊不已,信中主要提到唐建敏在湖北宜昌犯下四起抢劫罪行,导致两名女性严重受伤。他因此被判处死刑,并在当年6月份立即执行完毕。现在要求唐建敏的家人前去收尸。

这一重大事件很快在村里传开,但是村民对信中的内容持有怀疑态度。随后,唐建敏的父亲唐殿忠带着妻子探亲归来,得知了儿子被枪毙的消息,也深感悲痛欲绝。

逐渐地,村民们也接受了唐建敏被枪毙的事实。

唐建敏归来的消息很快传到了当地媒体,于2009年9月,一名记者来到前河村进行调查采访。

最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了这件事情,他们专门派遣工作人员前来核实。这时,大家才逐渐了解其中发生的故事是怎样的。

表弟犯案套用表哥身份,自小不学无术

原来,真正被枪毙的人不是唐建敏,而是冒用唐建敏身份的张文华。张文华是唐建敏姑姑的儿子,也就是唐建敏的表弟。

唐建敏的姑姑在唐建敏还没出生的时候就外嫁到了湖北,和丈夫生下了儿子张文华。

一开始,姑姑还经常带着姑父和表弟回娘家探亲,唐建敏小时候也和张文华一起玩过。但是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渐渐地没了姑姑一家人的讯息。

张文华自小就非常地调皮捣蛋,和老实本分的唐建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张文华在初中辍学后就外出打工,后来觉得打工太过辛苦,于是选择自己创业,经营着纸品生意。

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很快张文华就赔了个底朝天。没什么事情干的张文华在社会上混迹,成天干一些小偷小摸的事情,在此期间,认识了他的“好兄弟”李峻。

说是“好兄弟”,但是私下张文华对李峻有着颇多的怨言,之前在自己生意落魄的时候,李峻从来没有伸手帮过自己,再加上平时李峻非常喜欢在张文华的面前炫耀,张文华因此对他产生了杀心。

于是张文华找到自己另外一个朋友徐浩,和他一起密谋杀掉李峻。

1997年7月24日,张文华以吃饭喝酒的名义将李俊诱骗到了自己的家中,在李俊喝得有些迷糊的时候,和徐浩一起杀掉了他。

之后,张文华和徐浩将李俊的尸体扔到了一家加油站旁的花坛里。因为第一次犯案,没有什么经验,第二天李峻的尸体就被发现了。

案发五天后,有人前往警局报案,表示杀死李峻的人就是张文华和徐浩。警方根据接到的线索,开始了抓捕行动。

犯案后潜逃,用表哥名字再次犯案

可是张文华早已逃之夭夭,警方能够抓到的只有徐浩。就在警方寻找不到审讯徐浩的突破口时,他们收到了来自张文华的“举报信”。

在“举报信”中,张文华表示一切都是在徐浩的逼迫下做的,自己只是徐浩的帮凶。张文华还在信中表示,自己在杀了人之后夜不能寐,已经准备跳河自杀了。

法律小贴士:

张文华与徐浩的杀人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各自的作用和责任不同,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与从犯。

首先,主犯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策划或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犯通常具有较高的犯罪主动性和危险性,他们对犯罪的实施起着重要的推动和控制作用。

在杀人案件中,主犯往往是直接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人,或者是通过指使、命令其他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幕后黑手。

其次,从犯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协助、支持或者默许的角色的人。从犯可能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例如提供工具、藏匿证据等;也可以提供精神上的支持,例如提供计划建议、提供情报等。

从犯对于犯罪的实施起到了助推、配合或者默许的作用,尽管他们的行为可能不如主犯直接和明显,但仍然承担刑事责任。

在量刑上,从犯的量刑通常轻于主犯。这是因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更为重要和危险的角色,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从犯而言,虽然也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从犯的罪责相对较轻。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界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评判的结果。

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应该对每个参与者的实际作用和责任进行准确地分析和认定,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主犯和从犯,法律会根据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责任程度进行量刑,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律的公信力。

实际上,张文华并没有自杀,而是办理了假的身份证,以表哥唐建敏的身份继续逍遥法外。

张文华逃亡的日子并不好过,没有什么固定工作的他很快就失去了经济来源。

因为之前已经杀过人,如今的张文华已经没有什么好害怕的了。在身上的钱都挥霍完了以后,张文华做起了抢劫的勾当。

张文华将抢劫的目标指向了下夜班回家的女职工,她们的反抗能力较弱。

张文华埋伏在她们下夜班的路上,在四下无人之时,持刀对他们进行抢劫,在此过程中,甚至将两名女性捅成重伤。

法律小贴士:

张文华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由于他的抢劫行为导致了两名女性的重伤,因此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抢劫罪的不同情节和严重性,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其中,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1. 入户抢劫:这种情节下的抢劫罪更具侵略性和危险性,对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伤害。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指犯罪嫌疑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例如公交车、地铁或火车等。由于受害人无法及时脱身或求助,这种情况下的抢劫罪更具威胁性和危险性。

3.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指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实施抢劫行为,该行为会对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 多次抢劫或抢劫金额巨大:指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抢劫行为,或者抢劫金额巨大。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指在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采取暴力手段造成其重伤甚至死亡。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指犯罪嫌疑人冒充军警人员、治安人员等身份,以此来实施抢劫行为。这种情况下的抢劫罪涉及对公共秩序和社会信任的破坏。

7. 持枪抢劫:指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枪支或仿真枪等武器。由于武器的存在,这种情况下的抢劫罪更具危险性和暴力性,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恐惧。

8.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指犯罪嫌疑人抢劫军队或民事机构运送的物资,例如军火装备、抢险救灾物资或救济物资等。这种情况下的抢劫罪不仅侵犯了个人财产权益,还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

在连续犯下四起案件后,张文华被湖北省宜昌市警方抓捕归案。

归案后,张文华害怕之前的罪行被曝光,于是就自称“唐建敏”,那个时候,全国信息系统并没有联网,加之张文华伪造了假的身份证件,公检法三机关都没有对他的身份产生怀疑。

2002年6月6日,张文华因抢劫罪而被执行死刑,由此也就引发了“死者回归”的乌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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