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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如何防范和“解套”

2017年12月15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套路”贷案件,对涉案的24人分别作出了刑事判决,涉案最重的被告人获刑十三年。这样一起案件,将我们生活中所谓的“套路贷”解构得非常清晰。从法院判决的角度,主要解决了“套路贷”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具体方式、情节数额等定罪量刑的问题。事实上,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可能有许多人遭遇过这种套路贷的问题,有的可能还未曾考虑过刑事报案。那么,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应该如何识、防范“套路贷”,一旦遭遇“套路贷”,如何解套,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

先来看看上海闵行法院判决的这个“套路贷”案件。这宗案件是一个女大学生,因为恋爱关系的缘故,被男友“套路”了。先是虚构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实,推荐贷款中介办理借款。原本只借10万元,但贷款公司却以需要收取各种费用、虚增借款的方式要求出具“双倍借条”;借款之后,再以相应事由(未见到案卷),再次出具了“双倍借条”。其后,因为数额达到了50万之多,需要及时还上,第二家贷款公司上场,通过与前面基本相似的套路将金额提高到了134万元,并且也签下了名下房屋的租赁合同;在当事人明显无法偿还之后,通过第三家贷款公司为其偿还前面的借款、虚增数额加上各种费用,所借款项竟然高达500万元。这样的套路,恐怕许多人都有点防不胜防。

如果将这个案件呈现在我们面前,诈骗的故意和行为是有着清晰的线索和路径的。其实,这种套路贷的套路,都是以“虚构的事实”开始的。在前述的案件当中,男友以“交通事故赔偿需要10万元”为由,从而将该女大学生一步步带进了“套路贷”的大坑。然后经由第二家、第三家贷款公司先后相续,终于一步步将金额玩大,最后不得不以名下房屋和资产还债了。这样的一个过程,事后看起来是清晰可辨的,然而,在事中的事后,尤其是有着一堆“骗子”循循善诱的时候,想要加以识别,也的确不是容易的事情。

综观各种套路贷的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一些套路:其一,以阴阳合同虚增借款金额;其二,以“后贷”还“钱贷”,除了利滚利之外,加上各种费用、违约金等,将金额逐步提升;其三,无利不起早、无事献殷勤,甜言蜜语加上威逼利诱,使得相关当事人无法识别;其四,在债务累计到一定程度,要求提供车辆、房屋或者其他资产抵押;其五,以派人跟踪、盯梢、上门催讨、门上喷字等方式催讨借款,甚至存在许多恐吓情形;其六,通过聘请律师经由司法途径主张债权等。在这些过程中,因为这些从事违法“套路贷”的个人和公司对民间借贷的“套路”是有着非常深刻的理解的,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将借款过程、打款记录、取款视频等进行固化存证,从而使得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百口莫辩”。正是基于这些套路,使得许多人成了“套路贷”的受害者。

从受害者的角度而言,如何防范“套路贷”呢?在我们看来,可以从以下这样一些方面加以防范。首先,对于需要借款的事实和行为进行核实。在前述案例中,如果这名女大学生对男友是不是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是不是真的需要赔偿10万元,是不是真的达成了赔偿协议等等事实有所了解和掌握,这宗套路贷就会被扼杀在萌芽之中。其次,需要借款时,尽可能从熟悉和知名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借款。比如,许多银行都有信用借款、抵押借款、短期借款等,一些类金融机构,如支付宝、理财通等也可以提供一定额度的借款。通过正规渠道借款,至少就可以规避掉许多“被套路”的问题。第三,因为继续资金而需要到贷款公司借款时,在了解了相应的手续和要求之后,将借贷合同带离贷款公司,尽量避免在贷款公司里面签署合同。第四,在正式签署合同之前,征求家人、朋友的意见,如果能征求律师的意见,那是最好的。对自己不了解、不清楚的借贷行为,多征求他们的意见,有时候可能会规避许多不必要的陷进。这一步,即使在已经发生了第一次借款之后,再次借款之时也是非常必要的。第五,在签署借贷合同时,把自己的想法和要求讲清楚,并在合同上注明实际收款金额。根据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则,借贷合同的金额是以实际交付或者说当事人实际取得为借款金额的。对合同所涉及的利息、保证金、违约金、材料费等,如果超出了一般的范围,也可以表明不予接受。第六,在借款的过程中,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和凭据,尤其是能够清晰反映自身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金额、利息等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客观文字表明的,可以是视频录音表明的,也可以是微信、短信、QQ等记录予以表明的。这些证据,对于权利救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真正遭遇了借贷“连环套”之后,也不要过于担心和害怕,而是需要思考能够怎么“解套”。对于这一个过程,征求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只是,在寻求律师帮助之前,也需要将有关的借贷过程进行回忆、梳理,从而仔细分别自己究竟是“哪里出了错”。考虑清楚之后,将所有的关于“套路贷”的书面材料、录音录像、微信短信记录等一并整理出来,在面见律师时予以提供。显然,在“套路贷”的借款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存在以下情形:虚增借款金额,先行扣除利息,各种手续费、担保费、违约金奇高;借贷关系前后相续,各个出借主体之间存在“藕断丝连”的关联关系,总有人在这些公司之间“牵线搭桥”;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微乎其微,承担的债务却巨大无比等等。在这些情形之中,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这些合同的签署,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当事人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必要。对方出借主体是否真实、是否有效登记注册等。实际发生的金额有多少,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借款金额。借款过程是否存在疑问和瑕疵,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利息约定是否合法、合理。根据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超过年利率24%以上的部分,如果不是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一般不予支持。违约金、担保费以及各种明目的费用是否合理、合法……等等。这些思考,当然都是基于民间借贷司法解决的常规路径而言的。如果在审查这些要素和环节的过程中,的确存在如前述案例中的明显诈骗的情形,则当然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使这些玩套路的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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