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印发了《赣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市直机关培训工作,加强了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适用对象及范围
赣州市市直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所含培训,指上述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另外,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
开支范围
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师资费: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定额标准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一类培训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培训30天以内(含30天)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报到和离开阶段均属培训时间,且分别不能超过1天。
培训 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一类 培训 | 280 | 110 | 70 | 40 | 500 |
二类 培训 | 220 | 100 | 50 | 30 | 400 |
培训 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一类 培训 | 360 | 140 | 70 | 30 | 600 |
二类 培训 | 320 | 120 | 50 | 30 | 520 |
师资费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另外,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培训组织
市直机关开展的培训,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且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报销结算
01
培训费
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02
师资费
师资费范围内的,应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要求提供相关凭据。
03
其他
在培训中,有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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