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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时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居住地时该怎么办?


由于现在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出现了很多人户分离的情况。加之有的当事人由于夫妻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基本失去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如果想起诉离婚首先就要解决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被告户籍地的法院起诉。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首选就是被告的住所地。而住所地是指其户籍地。只有当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才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可能有的被告户籍地法院会说:“被告既然不在户籍地居住,那你要提供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万一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就要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实,法院的这种答复是不合法且非常不负责任的。这是因为法律上所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是指截止到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试想双方长时间分居,甚至失去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怎么能获得被告的住址呢?即便获得了被告的住址又怎么能证明被告在那里是否已经住满一年呢?除非原告天天跟踪被告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跟踪记录,这显然这是不可能做到的。由此可见,本离婚律师认为:出现不知道被告实际居住地的情形时,被告户籍地的法院有责任接受原告的离婚起诉。如果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到被告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由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主要指经常居住地证明)。异议成立的话,由被告户籍地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继续审理即可。如果根本无法联系到被告,应当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户籍地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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