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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改判为故意伤害罪,死刑结果不变,叫有效辩护吗?

一、一道头条课后作业题,勾起了一场遗憾的法庭记忆

头条公开课程,布置了一道课后作业,要求结合曾经代理的案件,提交作品,分析法律问题,科普法律知识。

但我却刹不住车,勾起了一段遗憾的回忆,并进行了一番天马行空的思考。不知道跑题没有?

作业勾起回忆,引起思考

作业要求300字即可,但我收不住缰,觉得300字不足以阐明其中的法律要义和遗憾之情。

因为这件案子是我初出道时,办的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事关生死。我没收一分钱,倒贴路费和复印费(那时的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一分钱的额补贴),在高院二审中,将故意杀人罪,最终成功辩护改判为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告人还是一样被执行了死刑。

这样的结果,没有给我带来任何获得感,只有深深的遗憾。

最近几年,法律界兴起了一个名词,叫有效辩护。

我就在想,我当年的那场成功改判罪名的辩护,叫有效辩护吗?

如果叫有效,那这样的成功改判的意义和价值又何在?

谁有资格叫正确

辩护过程是这样的:

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我是参与高院二审辩护。

二审是书面审理,因为当时是严打期间,有政策上的特殊审限要求,接手时,时间上巳很紧,来不及会见当事人了。只好期待通过认真细致阅卷的方式,看能否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

厚厚的几本卷宗,窄窄的法官办公室,我阅了大半天卷,发现还不够,又自费复印了一大袋材料带回办公室供继续研究。

法官在同意我复印时,还友好地提醒我,别浪费太多时间了,因为他们已多次阅卷,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很难再改变枪毙的结果了。

案件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是在渔船上帮工的工仔,与老板是乡里乡亲,关系一直不错。某日收工后,与老板在船上喝酒吹牛时,发生了争吵,被告人顺手拿一条木捧打了一下老板头部,第二天老板被人发现死亡了。

经过非常细致地反复阅读询问笔录,我发现全部证据,很难支撑被告人有要剥夺受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存在。因为,被告人与老板平时没有仇怨,不存在杀他的动机和理由;并且只打了一下,还将受害人抱到船床上老板的休息铺位上,帮盖好被子,离开时还说了自己要第二天早上来开工;回家后也沒有任何逃跑的念头与举动,第二天在被窝里被抓时,当被告知老板死了时,他也很震惊,无法相信该致死事实是真的。

一根木棒,两家悲剧

既然被告人根本沒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那就不应该定故意杀人罪 。因为他在争吵中拿木棒打人,确有伤害老板的主观故意,死亡不是被告人希望和追求的结果,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死亡,但也是故意伤害致死,而不是故意杀人致死。

因为,是否有非法剥夺受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罪名明显弄错了,应该纠正。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最多是死缓,无期徒刑更相应其罪行。

二审采纳了我的书面辩护意见,改判为故意伤害罪。但是我在看判决书的过程中,在看到判决书分析部分,认可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后,高兴没有过超过3秒,我就看见了令我非常遗憾的量刑内容。

我请求刀下留人的量刑辩护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这个结果,对我是非常不舒服的,对我当事人更是致命的!

我勤勉尽责的辩护,成功地将故意杀人罪否决了,但却因为严打刑事政策的原因,没能挽救住被告人的可贵生命。

这叫有效辩护吗?

至今,我都记得卷宗中,被告人照片中那双惊恐而渴望求生的眼睛,还有他自己歪歪扭扭写的上诉状。

他极度后悔,他多想活着!

他不是杀人犯,但遵循传统法制观念,依然以命偿命了!

阿弥陀佛!

二、罪名改变,对生死的意义——关于法哲学的一些提问式思考

人们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大乘离文字普光明藏经》云:非己所安,不加于物。

无论报应,还是惩罚,建立规则和秩序,都离不开谅解与赎罪。

律师的辩护,能够获得受害人一方的谅解很难。

法官的判决,要获得被告人一方的谅解也不易。

所以,这里只是讨论律师辩护,是否获得了被告人一方(含其亲属)的谅解。这里也不讨论法律援助中,律师其实同时也是受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托问题。

并且,不作结论,只是提供一个开放式窗口,供有兴趣,爱琢磨的朋友们,独自思考,相互交流。

受伤害的不止他一人

1、勤勉尽责的充分有力辩护,是不是就叫有效辩护?

2、结果有效的辩护,如果只是取得了改变罪名的结果,量刑没有减少,是不是也叫有效辩护?

3、杀人犯是不是比伤害罪犯的名声好听一点?

4、罪名的变轻,对两个亡灵有意义吗?!另外空间的生命群体,认可这种“一命抵一命”的赎罪方式吗?

5、不是要剥夺对方的生命,是没有料到会一棒打死,这样罪犯的主观恶性就要小一些,这样的判决认定,可以减少受害人和被告人两方亲属们之间的彼此仇恨吗?

6、法官无论全部、还是部分尊重,或者根本不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都不得不尊重法院的判决,是吗?!

欢迎各位给我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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