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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这里所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认定事实呢?法官和我们一样也是吃五谷杂粮的凡人,并不具备洞悉一切的上帝视角,所以法官只能通过客观证据来认定事实。法院所认可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对没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能认定的,所以最准确的说法是法院是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又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和真正的客观事实通常是一致的,但有时也完全有可能会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恐怕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长期存在。这主要是因为目前人类的认知水平以及科技水平还没能达到完全认知客观现实的程度。这种纯粹理论性的解释往往使人感觉抽象,那么我们不妨举一个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例子。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借钱,然而借钱给别人的这个人却没妥善保管好借条等足以证明借钱事实的证据,那么在对簿公堂时最终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对借钱给人的这一方不利的,因为他没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借钱给人的这个人当然会满肚子委屈:他明明借钱给别人了,然而他的主张却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不过在这时我们实际上是使用了上帝视角的。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先入为主假设这个人确实借钱给了对方,然而在现实中法官是没这种上帝视角的:法官又没在现场看到他俩到底谁借钱给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以客观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自己内心主观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否则案件的审判就变成以法官的心情为准了,因为法官认定谁说的是真话就判谁赢。如果允许法官根据某个当事人的陈述而直接认定事实就会出现这种任意裁判的现象。

即使这个法官足够正直,那么他所判的案件也是充满主观随意性的;如果这个法官不够正直,那么案件背后就会出现不少猫腻了。我们还是以借钱那个案子为例:假设这个法官足够正直,和当事双方也都没利害关系,然而这个法官的亲戚中有人吃过类似的亏,所以他主观上认定借钱给人的这个人说的是真话。如果他主观认定的事实恰好与真实的客观事实吻合还好,万一要是不吻合会导致什么结果呢?

这样实际上就会从一个极端陷入到另一个极端:今后不管是否真借钱给别人,也不管借了多少,反正跑到法院随便报一个数目就行了。如果这种事发生在现实生活中还不得天下大乱?所以法官断案只能以客观证据为准,而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判断、当事人的口供这些主观性的东西作为判定依据。事实上把证据与事实对立起来的做法本就不可取:如果说证据不能反映客观事实,那么主观判断就能反映客观事实吗?

在现实生活中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与真实的客观事实有时确实会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感觉受到冤枉受到委屈的人当然会质疑法院是不是以事实为依据的,然而在现实中法官不是神,那么他怎么去判断一件事是不是事实呢?难道就因为当事人口口声声这么说了就要认定吗?以证据为判断标准有时也会出现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现象,然而如果允许法官按主观心情裁量案件的危害性更大。

法院所认定的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也可能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凡是涉及纠纷时就需要主要保留证据、搜集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人说证据可以伪造。这种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然而这种现象给我们的提示是:如何打击这种行为,而不是否定证据的意义。把证据和事实对立起来实际上是一种极端行为。

如果说证据不能完全百分比准确反映客观事实,那么我们的法律、警察起到了完全百分百杜绝犯罪的作用吗?我们的医院、医生起到了完全百分比治愈疾病的作用吗?难道能以社会上始终还存在犯罪现象为由否定法律存在的意义?难道能以世界上还要治不好的病就否定医院存在的意义?证据的确不能完全百分比准确反映客观事实,但比起用主观臆断裁量案件仍要相对公平得多。

不过在有几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是要倒置的。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另一方并不需要举出反证。然而医疗纠纷案件中是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也就是说患者一方并不需要找出证据证明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是由医院自己找出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这是因为医疗知识的专业性使患者一方要搜集证据很难。

高空坠物案件适用的也是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案件中的受害者并不需要找出证据证明是谁家掉的东西砸中自己的,只需要到法院把整栋居民楼的人全部起诉即可。居民们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不是自家掉东西下去的,否则就由整栋楼的居民平摊赔偿。这样做是考虑到在无法判明侵害人是谁的前提下由一栋楼的人平摊损失是可以承受的,然而如果让受害者自己承担损失就难以承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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