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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和稀泥”,更能彰显公平正义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军在某大学篮球场组织篮球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不慎将李婆婆撞倒在地。其后,李婆婆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军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张军、李婆婆、学校三方都有责任,张军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张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军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李婆婆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2021年05月12日 《潇湘晨报》)。

这个一审判决似乎是一个“标准”的答案。抛开责任不责任,一个毕竟撞了人,一个毕竟受了伤。从”同情弱者“、”同情受害方“的角度,作出这样的判决,似乎理所当然。同时,这样的判决,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双方容易接受,社会也容易接受。

但是,抛开了法律,抛开了责任,这样的判决价值在哪里?可能导致的结果是,让人不知道自己对在哪里,错在哪里,赢在哪里,败在哪里。法院判决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就是是,非就是非,责任就是责任,无责就是无责。不能含含糊糊”和稀泥“。现在一些所谓的”温情判决“,可能导致人们责任不明,是非不分,误导社会的主流价值。

从来都是”法不容情“。讲情讲理是有悖于法律的精神,会妨害司法的公正。二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了”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的思想,确实令人意外,但这其实是回到了法律的正轨,真正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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