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法院: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转自:民商法茶座

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于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此争议比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1049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登记的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欢迎关注:民商法茶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1049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姻,我国从1994年2月开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现在再承认将不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故对补办效力不能溯及既往。补办结婚证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研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因此,补办之前的婚姻效力亦为法律所认可。对于同居期间,已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取得的财产在补办登记后,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欢迎分享、转发,请点“在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如何认定?
男女同居期间所获财产补办结婚登记后如何认定|最高法精解释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嫁妆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6种情形 6个案例 实务分析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