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受伤性质是否为工伤,不能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基本事实】
原审认定,2015年8月18日,王某杰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系深圳市PK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K公司)的员工,任职清洁工,2015年6月13日7时许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请求认定为工伤。(编者备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退休年龄)。
王某杰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病历资料、劳动合同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相关材料,其中王某杰的居民身份证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55年2月12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王某杰于2015年6月13日7时许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其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
2015年9月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作出深人社受字[2015]第00581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王某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该局处理该事宜的权限,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观点】
原审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申请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但该条例未对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年龄上限设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而应考虑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等情形。
因此,仅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不能作为否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亦不能作为排除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王某杰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证据材料显示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已经领取退休金,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据予以受理并作出是否属工伤的认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王某杰诉请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处理,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深人社受字[2015]第00581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王某杰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人社局上诉观点】
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均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劳动关系的存在系受理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十六条亦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王某杰与PK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杰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适格主体,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应不予受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其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该条规定是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并无冲突,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为据决定不予受理王某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法有据。王某杰可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主张的待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仅仅是规范性文件,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应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综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受理王某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观点】
深圳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受伤性质是否为工伤,不能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本案王某杰为PK酒店聘用的务工农民,虽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仍应针对王某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对其受伤性质是否为工伤作出认定,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决定不予受理王某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据此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处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130号、(2016)粤03行终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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