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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置换借条后担保责任应怎样确认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甲系同学,被告顾某甲与顾某乙系父子关系。2020年8月25日、10月24日,被告顾某甲因经营需要,连续向原告张某借款,并出具或置换借条。

2021年10月2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顾某甲就上述借款置换为一张借款8万元的借条。被告顾某乙在上述借条上均承诺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21年12月15日,被告顾某乙向原告张某偿还1万元,并再次置换借条。
2022年3月30日,原告张某因多次索要借款未果,将顾某甲、顾某乙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顾某甲偿还7万元借款,被告顾某乙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关于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乙在上述三张借条中均未约定保证方式,顾某乙在本案中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乙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顾某乙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辨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无论是民法典生效之前的合同法规定,还是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均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虽然顾某甲三次向张某出具的借条系借条置换,但三者是相互独立的借款合同,张某系以顾某甲于2021年10月21日出具的借条起诉,此时,顾某乙的保证责任也应以该借款合同中约定为准。
本案中,2021年10月21日顾某甲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张某与保证人顾某乙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顾某乙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本案中,顾某乙替顾某甲偿还过1万元借款,其保证方式在最后一次借条中未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未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向张某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顾某乙的保证责任应以顾某甲于2021年10月21日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为准。而保证人顾某乙在该借条上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借款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本案顾某乙的保证责任应以顾某甲于2021年10月21日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为准,因张某与保证人顾某乙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顾某乙应当对顾某甲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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