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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

分类:资料 | 标签:   复兴  
2009-09-05 14:51 阅读(542)评论(1)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后世学者所称罗马法主要是指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四部汇编。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在日耳曼各部族入侵下灭亡,建立起一系列日耳曼王国,罗马法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国家法律制度已经中断,但并没有完全消失。主要是:第一,基督教会法和教会僧侣。教会法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而许多僧侣又是罗马法学家,僧侣很快在各国成为行政管理、法律编纂、司法审判的主要力量。第二,法律的适用。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取属人主义原则,对罗马人之间的关系采取罗马法进行调整,有的国家还编纂了罗马法法典。第三,商业交往遵循罗马法。在残存的城市和有限的商业活动中仍按照罗马法原则办事。 
    5-11世纪是西欧中世纪历史最黑暗最蛮荒的时代,社会长期衰退。在10-11世纪,西欧商品货币经济开始逐渐恢复,手工业和农业重新分离,新的城市开始出现,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动产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有法律已无法进行调整。而罗马法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之前调整商品生产者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全可以适用,而且在当时的社会实践中,罗马法也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人们也容易接受。罗马法开始复兴。 
    1136年,德意志皇帝罗退尔二世在南意大利战争中获胜的战利品中发现了《学说汇纂》的原稿,交给了他的盟友——意大利比萨城,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和热潮,波伦亚大学成为研究罗马法的第一所大学。《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揭开了罗马法复兴的序幕。罗马法的复兴在12世纪到13世纪中期,流行注释法学派,这个学派做了开创性工作,使《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完成了研究和传播的任务,为罗马法的运用奠定了基础。13世纪中期以后,评论法学派兴起,将罗马法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将其原则和制度适用到社会关系中去,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实现了罗马法复兴的根本目的,使这一运动达到了高潮。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兴起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国。1495年,德意志皇帝宣布罗马法为帝国普通法(即普遍适用的法律),16世纪,法国成为了全欧洲罗马法研究的领导者。即使在英美法系源头的英国,罗马法复兴的影响也非常明显。 
    罗马法复兴是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对西欧中世纪后期的历史发展起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影响超出了中世纪,也超出了欧洲,成为和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列的中世纪西欧三大改革运动,为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准备了条件。其意义在于,第一,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第二,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为资产阶级革命后创建资本主义私法制度提供了条件,最终形成了大陆法系。第三,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其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地位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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