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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条件成就并不意味着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条件成就并不意味着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须由当事人为相应的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有明确的认识。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对方通知即已解除。

(以上内容摘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2辑、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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