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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立案受理程序表
劳动争议立案受理程序表

发布时间:2010-03-02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立案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诉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应提交资料:

  (一)申诉状;   

  (二)劳动合同;   

  (三)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诉方自争议发生时起30日内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   

  (四)答辩期满,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前4日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仲裁委员会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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