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3-02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立案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诉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应提交资料:
(一)申诉状;
(二)劳动合同;
(三)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诉方自争议发生时起30日内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
(四)答辩期满,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前4日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仲裁委员会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