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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译《伦理学》(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1632-1677)是荷兰犹太人,一个平民哲学家。他在年轻时就有自己独特的思想,不屈从于犹太教权威,因此遭到迫害,往后靠打磨镜片勤俭度日,全力著书。
  斯宾诺莎的哲学既不像经验论那样从外来经验出发,也不像唯理论那样从内在理智出发,而是直接从本体出发,由此演绎出一套包罗万象的理论体系。其主要著作虽称《伦理学》,而各大哲学领域无所不包,并整合得滴水不漏,而且不偏不倚。这便是其怪诞之处。你既不能说它是形而上学,也不能说它是精神哲学;既不能说它是一元论,也不能说它是二元论;既不能说它是唯心论,既也不能说它是唯物论;既不能说它是有神论,也不能说它是无神论。实际上,它不是任何已有的学问,而是自创的一门学问,可以称为广义逻辑学,一个自足的思维系统。(这种系统斯宾诺莎初创时已然相当可观,到了黑格尔那里竟成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宏伟建筑。)
  宇宙中的全部存在都只是唯一的一个本体——天。这个本体是永恒的,它的本质是无限的。一切生灭的事物,无论是属于思想本质的,还是属于广延本质的,都是它是现象,根本没有独立存在的所谓物质实体和精神实体,甚至连人也不是实体!身心只是本体通过两个不同的本质表现出来的现象。而且,二者之间并没有交通,它们之间之所以能一致,是因为它们乃是出自同一的本体。一切都是那本体的必然流出,人的每一思想感情也都是必然的,自由完全是一句空话。
  《伦理学》是哲学中最难读的著作之一。它是用几何学形式写成的,全由一连串的定理组成,每条定理后面都有严格的证明,有些还带有推论和附释。就这样环环相扣,层层推进,形成一整套严密、自足的哲学体系。这种极端理性化的叙述方式是否真像作者认为的那样具有绝对的说服力,至今还是一个问题。尤其可疑的是,书中的全部论证是否严格依照逻辑得出,仅从逻辑是否真有可能得出如此多的知识,或者它根本就是一种独断论?!
  斯宾诺莎的这种学说在根本上是反宇宙论的,可是他偏偏使用了宇宙论的范畴来阐述,弄得晦涩不堪。我们只要把它还原为本体论、人生论范畴,许多关节都将豁然开朗,甚至连证明都是多余的了。为此,笔者在对《伦理学》这部著作重新编译过程中,干脆将几个主要概念作了如下修改:神或自然-天、实体-本体、样态-现象、属性-本质,前者是宇宙论范畴,后者才是本体论范畴。
  以下便我所译出的《伦理学》精要,窃以为洗清了商务印书馆从英文翻译过来的繁文褥节,毕竟如何,愿受批评:

  第一部分 论天
  公设(定理14、15):宇宙中只有天这么一个本体,而且这个本体是绝对无限的;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天之内。[特殊的事物只不过是天的现象。(1.25T)]
  (按:原书中这一原则是通过八个定义、七个公理、十五个定理的证明而得来的,然而不免有循环论证之嫌,这里改为公设,简单明了。)
  定理17:天只是按照它的本性的法则而行动。
  证明:因为在天之外绝无他物,可以决定或推动天。……
  附释: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都从天的无上权能或无限本性中必然流出,正如三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是从三角形的本性而出一样必然。
  定理29:天下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一切事物都受天的必然性所决定而以一定方式存在和动作。[万物是从天的无上圆满性必然而出。(1.33F)]
  定理32:意志不能说是自由的,而只能说是必然的。
  证明:意志和理智一样,乃是思想的一种现象。据定理28(每一现象的存在和活动必由另一现象决定,而那一缘由亦必为另外的缘由决定,如此递推以至无穷),每一个意愿只有为另一个缘由所决定,才可以存在和活动,而那一缘由又复为另一缘由所决定,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假若意志是无限的,则它的存在与活动亦必同样为天所决定。……
  推论:天并不依据意志的自由而活动。[天没有像人那样的理智和意志。]

  第二部分 论精神
  定理1:思想是天的一个本质,或者说,天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
  证明:个别思想都是天的某个特定的现象。……所以,思想是天的无限多的本质之一。……
  定理2:广延是天的一个本质,或者说,天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
  证明:同上。
  定理5:观念的存在以天为其原因,只是就天是能思想者而言,而不是就天的其他本质而言。即是说,观念不是由其对象引起的,而是出于作为能思想者的天。[每一本质的现象都以天为其原因,只是就天的该本质而言。(2.6)]
  证明:因为,观念实质上是思想的样式,亦即天作为能思想者的某种现象。所以,据定理1.10(本体的每一个本质必然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这种现象并不包含天的别种本质的概念。……
  定理7: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按:这个定理的证明包含在定义和公理中,相当于是直接给出的。意思是说,观念与其对象是一致的,在本体上是同一的,不过是两种表现而已。)
  附释:所以,无论借广延这一本质,还是借思想这一本质,或者借任何别的本质来认识自然,总会发现同一的因果联系。[心与身乃是同一的东西,不过一从思想的本质来看,一从广延的本质来看罢了。(3.2F)]
  定理10:人不是实体(本体)。[因为,实体按其本性来说,是独一的、无限的、不变的、不可分的……]
  推论:人的实质是天的本质的某种现象。
  命题11:人的精神的最初成分不外是实在事物的观念。 
  证明:人的实质是天的本质的某种现象,亦即思想的现象;而在所有的思想现象中,观念总是在先的……但并非不存在者的观念,因为不存在者的观念本身就不能说是存在的;所以,它必定是实在事物的观念。 ……
  推论:人的精神是天的无限理智的一部分;说人的精神感知某物,只不过是说天具有某个观念。 
  命题12:观念的对象有了什么变化,必定为精神所觉察。
  证明:人心念的对象有什么变化,其知识必然存在于天之内,只就天是构成人的精神的本性而言,换言之(据前推论)对于这物的知识必在精神内,或者说,精神觉察这物。
  定理13:人心念的对象不外是身体,或者说实际存在着的广延的某种现象。(据2.11)
  推论:人是由精神和身体所组成,身体像精神感觉的那样存在着。
  附释:上述论证不仅限于人,而且同样适用于一切个体事物。一切事物都是有精神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观念(一如其对象)各个不同,一个比另一个更完美,包含更多的实在性。……若某一身体比别的身体在同一时间更能主动或受动,则其精神也相应地比别的精神更能认识。并且,一个身体愈能自主,其精神愈能明晰地了解。
  定理14:人的精神能够认识大量的事物,这种认识能力与其身体的适应能力成正比例。(据2.12)
  定理43:具有真观念的人,同时确知自己具有真观念。[凡具有充分观念或真知一物的人,必同时具有其知识的恰当观念或真实知识。]
  附释:真观念意即圆满的认识。……正如光明显示自身也显示黑暗,真理既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
  定理44:理性依其本分把事物看作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据1.29)
  推论:理性的本分是在某种永恒的型式下来考察事物。
  定理48:在精神中没有绝对的或自由的意志,精神之有某个意愿乃是为一个缘由所决定,而这个缘由又为另一缘由所决定,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参见1.32)
  附释:用同样的方式可以证明,精神中没有认识、欲求、爱好之类的绝对能力。那不是纯粹的虚构,便是我们习惯于从特殊事物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意志是决断的功能,而不是意愿。
  定理49:精神中的志愿或决断只在观念自身之中。
  推论: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
  附释:错误仅在于片断的和混淆的观念所包含的缺陷,其本身并不包含确定性。即使一个人坚持其错误不疑,也不能说他很确定。……
  下面讨论反对我的意志说的一些意见。其一,有人确信意志的范围广于理智,因而是不同的。其理由是,对于我们没有感知到的无限多事物,他们无需更大的决断能力,却需要更大的认知能力。因之,意志不同于理智。意志是无限的,理智是有限的。其二,经验昭示我们,对于感知到的事物我们可以不下判断。……其三,我们肯定真为真,较之肯定假为真,好像并不需要更大的力量。……其四,如果人的行为不是出于自由的意志,当他的各种致动因刚好均等时如何行动呢?不会像布里丹的驴子那样饿死吗?……
  答辩一,我承认意志的范围广于理智,如果理智仅指明晰的观念的话;但我不承认意志的范围广于知觉或构成概念的能力。我也看不出何以志愿较感觉更应说是无限的。因为,正如我们可以(依次)志愿无限多的事物,同样也可以(依次)感知无限多的物体。如果有人说有无限多的事物是我们感知不到的,那么我答复,这此事物我们的思想达不到,从而意志也达不到。……
  答辩二,我否认我们能够自由地保留判断[我否认一个人既有所知觉而会毫无肯定]。因为,说某人保留判断,不过意味着他知道自己还没有充分认识那个对象。所以,保留判断实际上仍是一种知觉,而不是自由的意志。为了说明这点,试设想,有一个儿童,想象着一匹飞马,此外毫无知觉……那么他必将认为此马即在目前,而不能怀疑其存在,尽管他并不因之而为确定。我们每天在梦中都有这样的经验。我不相信有人会声称,他在梦中能够自由地保留他对于梦中事物的判断,能够不梦见自己梦见的事物。……
  第三点我认为也已经答复了。就是说,意志是一切观念普遍具有的东西,仅表示一切观念之共同点,即肯定。肯定的充分要素,抽象地看来,必定在每一观念之中。……
  至于第四点,我完全承认,如果一个人处在那种均衡的状态——饮食和他有相等的距离,且除饥渴外别无知觉,而则他必会饥渴而死。若问这样的人岂不是一头驴?我只能说我不知道。同时我也不知道,那悬梁自尽的是什么,小孩、愚人、疯子等是什么。 
  下面指出这一学说的好处。 第一,它教我们只顺天意而行;我们是老天的一份子,份量随我们行为愈完善、愈知天而愈多。这一学说不仅足以使我们静心,且指示我们至福在于知天,因之慈悲为怀。由此可以明见,那些希望上天对他们的德行给予优厚报酬的人,去道德的真正价值有多么远,好像德行与事天本身不是极乐与自由似的。第二,它教我们乐天知命。……

  第三部分 论情感
  定理1:精神有时主动,有时被动;只要有充分的观念,它必然主动,只要有不充分的观念,它必然被动。
  推论:精神按其不充分观念的比例而受动,按充分的观念的比例而主动。
  定理2:身体不能控制精神,精神也不能控制身体。(据2.6:每一本质的现象皆以天为其原因,只是就天的该本质而言,而不是就天的其他本质而言。)
  答辩:人们是那样地坚信,身体的举止纯粹是出于精神的命令,他的各种活动只是依赖精神的意志或运思。然而,迄今还没有人对身体的能力作过限量。这就是说,经验没有教人,身体不为精神控制,只凭其被认作广延的自然法则,能有何等作为。没有人足够确切地了解身体的结构,可以说明身体的一切功能。况且,在低级动物那里观察到许多大大超出人类智能的行为,以及那些梦游者在睡时做出许多醒时不敢做的事情。这些事实足以表明,身体单是按照其本性的规律,即可以做出许多令精神诧异的事情来。
  再说,没有人知道精神用什么方法驱动身体,驱动的程度有多少种差别,速度如何。因此,要说某一身体活动源于精神对肉体的支配,那无异于痴人说梦。
  可是他们会说:不管他们知不知道精神用什么方法驱动身体,无论如何,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事实,若非精神处在合适的思想状态,身体便活动不起来,并且只用精神就能决定语默之类,所以说一切行为都听众精神的命令。
  但就第一点而言,我要问他们,难道经验不是同样告诉我们,当身体静止时,精神也不适合思想?因为,身体睡着时精神也昏沉,并不能像身体醒时那样思想。精神并不总是同样适合思考某事物,而是相应于身体有多么适合被某事物的形象所刺激,精神才有多么适合于思考这一事物。
  但是,他们会说,仅从被认作广延的自然法则,我们不可能得出建筑、图画等人类艺术品,人的身体若不是为精神控制、指导,决不能建神殿。然而我已经指出,没有人能限量身体的能力,亦不知仅从身体本性可以做出什么来。再说,人的机体本身的复杂性远胜于所有人类艺术品,何况我已经证明过,无论从哪一本质看,都有无限多的事物出于自然。
  再就第二点而论,我认为,倘若人能完全约束自己的嘴巴,世界将会幸福得多了。经验充分地昭示,人类最无力控制的莫过于他们的嘴巴,最无力节制的莫过于他们的欲望。……婴儿相信想要吃奶是出于自由意志,那忿怒的儿童相信他是自由地想要报复,胆小鬼相信他是自由地想要逃避,醉汉相信他说出些清醒时所不愿说的话是出于精神的自由命令。这样看来,狂夫、多嘴婆、儿童之类的人,都相信他们说话是出于精神的自由命令,其实他们并无力控制自己说话的冲动。
  经验也像理性一样明白地教导我们,人们相信他们是自由的,只是因为他们自己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而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决定因素。进一步说,精神的命令不过欲望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因此随身体状况变化。每个人都依自己的情感行事。情感冲突的人不知道他们想要什么,没有任何情感的人则随风倒。这一切都足以明白指出,精神的命令和身体欲望或决定状态是同时发生的,或者不如说是同一的东西。从思想的本质去看来,便称为自决;从广延的本质看来,并从动静的规律去推究,便称为被决定。
  这点往后还将更为明了,但这里我想提醒另一点:如果我们没有曾经做过某事的记忆,便不能依精神的命令而行。譬如,如果不记得说过某句话,就不能说出那句话。记忆或忘记某事,却不在精神的自由力量之内。……所以,那些相信他们语默等是出于精神自决的人,都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定理6:每一事物都本然地努力保持其存在。
  定理9:精神不论具有明晰或混淆的观念,都努力在不确定的时间中保持其存在,并且意识着自己的这种努力。(据2.23)
  附释:这种努力,单独与精神相关联,便叫做意志;与精神及身体同时相关联时,便叫做冲动。冲动即是人的本质,从本性必然产生自保的行动,人被决定要这样去做。再者,欲望即是有意识的冲动,此外二者没有差别。从以上所说就很明白,对于任何事物,并不是因为我们认为它是好(善)的才欲求它,而是正与此相反,因为我们欲求它才判定它是好的。
  定理10:精神中不能有排斥身体的存在的观念,那是违反精神的本性的。[精神首要的努力就是肯定身体存在。]
  定理11:若一物增长或消减身体的活动力量,其观念就会增长或消减精神的思想力量。(据2.7、2.14)
  附释:快乐是精神增进完善的过程,痛苦是精神减退完善的过程。欲望我在前面已经解释了。只有这三种基本情感:欲望、快乐、痛苦,别的情感都是从这三种情感派生而来的。
  定理12:精神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助长身体活动力量的东西。
  (按:以下定理对各种情感进行分析论证,兹列一部分总结。)
  爱是由一个外缘的观念伴随的快乐。凡爱一物的人必努力拥有并保持那物。
  恨是由一个外缘的观念伴随的痛苦。凡恨一物的人必努力拒斥并消灭那物。
  希望是由存疑的过去或将来事物的观念引起的一种非恒定的快乐。
  恐惧是由存疑的过去或将来事物的观念引起的一种非恒定的痛苦。
  说明:由此可知,没有不带恐惧的希望,也没有不带希望的恐惧。
  信心是由无可置疑的过去或将来事物的观念引起的快乐。
  失望是由无可置疑的过去或将来事物的观念引起的痛苦。
  说明:由此可见,信心和失望分别源于希望和恐惧在其疑虑消除时。
  怜悯是由同类遭难的观念伴随的痛苦。
  嫉妒是一种恨,此种恨使人对他人之福感到痛苦,对他人之祸感到快乐。
  同情是一种爱,此种爱使人对他人之福感到快乐,对他人之祸感到痛苦。
  自满是一个人想到自己及其活动力量而引起的快乐。
  卑谦是一个人想到自己身心无能为力而引起的痛苦。
  骄傲是由于爱自己而将自己看得太高。
  自卑是由于痛苦而将自己看得太低。
  光荣是由人相信受人称赞的某种行为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羞耻是由人相信受人指责的某种行为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
  慈善是施惠给自己所怜悯的人的欲望。
  忿怒是被恨激动而欲伤害所恨的人的欲望。
  仇恨是被相互的恨所激动而欲伤害那基于同样的情感曾经伤害过自己的人的欲望。
  残忍是人被激动而伤害他所爱或怜悯的人的欲望。
  说明:与残忍正相反的是仁爱。仁爱不是精神的被动,而是人克制其忿怒和复恨的精神力量。
  懦弱是避免所畏惧的较大的祸害而忍受较小的祸害的欲望。
  勇敢是人被激动去做同类人所不敢做的危险之事的欲望。
  情感的总定义:情感是精神的被动,由混淆的观念所决定。

  第四部分 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
  定理19:每个人都本然地追求他所认为是好的,避免他所认为是坏的。
  证明:因为,好坏的认识即是被意识到的快乐和痛苦的情感(4.8)。所以——
  定理20:一个人愈是努力且愈能寻求自己的利益或保持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有德性,反之便是软弱无能。
  证明:因为,德性即是基于本性的力量,或努力保持其存在的力量。所以——
  附释:由此可见,没有人会忽视追求自己的利益或保持自己的存在,除非被本性之外的缘由征服了。没有人本然地、无外缘强迫地绝食或自杀。
  定理22:保存自我的努力是原初的德性。
  推论:保存自我的努力是德性唯一的基础。
  定理24:绝对的德行,即是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理性地行动、生活、保持自己的存在——这三者意义相同。
  定理28:精神的至善是天的知识,精神的至德是知天。
  定理31:符合本性的必然是好的。
  定理32:人被激情控制不能说符合本性。
  定理33:带着激情人性可以互异,如此同一个人也变化不定。
  定理34:带着激情人们便可以互相反对。
  定理35:只有理性地生活,人们的本性才会必然地常相符合。
  推论:1)自然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比理性地生活对人更有利。2)人人最自利时便最互利。[理性既不作违反自然的要求,就要求每一个人都自爱、自利。……对人最有利的莫过于人。人要保持其存在,最好是全体一致,万众一心一身,所有人一致力保其存在,一致追求全体的利益。因此,凡受理性指导的人,亦即理性地寻求自利的人,己所欲者也欲于人,所以他们都公正、忠诚、高尚。]
  定理37:有德之人所欲之善也欲于人,且愈知天愈是如此。
  附释:人知天时所欲所为皆出于自性,我认为这就宗教。出于理性生活的行善欲望,我称为虔敬。……
  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人人皆得生存,皆得本然地行动。所以,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人人皆得分别自己的善与恶,求其利,报其仇,存所爱,灭所恨。
  假如人能理性地生活,每一个人都得拥有自然权利,而不损及别人。但是,人们既受制于情感,远盖过人的力量或德性,便经常被引到种种不同的方向,互相反对,虽说他们需要互助。因此,人要和平相处并互相扶助,必须放弃自然权利,为保安全,不做损人之事。要达到这一点,使那必受制于情感和变化无常的人能够彼此依赖,途径明示于定理4.7(一种情感只能被更强的相反的情感克制)和定理3.29(人只为害怕更大地损害自己而不去损害所恨之人)。后一定理可以作为社会的基础,只要社会把每一个人报仇雪恨和判断善恶的权利收为公有,并有力量规范行为,制定法律——不是靠理性,而是靠威摄,因为理性不能克制情感。拥有法律和自保力量的社会就叫做国家,在其保护下的人就叫做公民。在自然的状态下,没有什么被普遍认为是善或恶……无所谓公道不公道。只有在社会中,才有公认何者公道何者不公道。由此可见,公道与不公道,功绩与罪过,都是外在的概念,而不是精神的本质。
  ……
  只受情感或意见引导的人,不论他愿意与否,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为理性引导的人是自主的,仅做他所认识到的生活中最重要的事,并成为他的主要欲望。因此,我称前者为奴隶,称后者为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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