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返还的土地成本或拆迁补偿未入账
2
法规政策:土地出让相关
第四条第一款:
3
房企收到财政返还的涉税处理
▶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政府部门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政府部门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
▶土地增值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手册》
⑦对于政府返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应区分返还资金的具体类别分别处理∶如果以土地出让金的名义返还,应冲减对应的土地成本;如果以拆迁补偿费名义返还,应冲抵相应拆迁补偿款。
▶增值税:
▶契税:
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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