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举例:A公司委托非关联企业B公司研发某项目,合同约定研发成果归A公司所有,A公司共支付研发费用100万元。则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基数是200*80%=160万元。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应当注意五点:
一、委外研发,一般情况下,应由提供服务方去当地科技部门登记。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二、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三、委托境内单位研发也好,委托境内个人研发也罢,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允许加计扣除,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即委托境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举例:2021年A企业(制造企业)委托境外B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A企业支付B企业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
1、假设A企业2021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80万元,则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100 X 80%=80万元)未超过180万元的三分之二(120万元),所以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100%=80万元。
2、假设A企业2021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则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100 X 80%=80万元)超过90万元的三分之二(60万元),所以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10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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