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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审计手札(下)
私以为自主研发和存货有点类似,重在把握直接材料、直接工人和制造费用各自的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把握上述成本是如何在不同研发项目(产品和产成品)之间分配的。可参考:研发费用审计手札(中)
 
而委外研发和在建工程有点类似:业务需求、立项、造预算、寻求受托方/供应商/施工方/承包方、签合同、到陆陆续续研发/施工、陆陆续续垫资/付款、直至交付验收,无非研发成果形式与载体相较工程更为抽象。可参考:手把手教您开底稿系列04: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与预付账款纠缠不清,研发:俺也一样。
 
部分企业的入账思路:钱我付了(货款或者设备款),但我还没收到发票,这个材料已经消耗,这个设备已经在用,但我还没收到发票,所以我不入长期资产,我在预付账款挂着不香么。
 
故而,针对预付账款,特别是账龄较长(划分帐龄的意义不也在此)的预付设备款(工程款),要逐条执行检查程序,获取相应的合同,了解设备是否到厂,是否已经安装(结算进度)等,不再符合预付账款核算条件的则要调整至在建工程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
 

对于预付的研发费用应根据研发项目进展区分尚未使用部分与已使用部分,对于已使用部分,要区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据此确定相应计入当期损益与开发支出的金额。

预付款项长期挂账不能如实地在财务报表中反映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进展
 
企业应加强与受托方的沟通,负责研发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业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加强沟通,确保财务部门及时了解研发项目进展(进度这玩意只能大概估摸,就像女朋友说还有五分钟化好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有效的会计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A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B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C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D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国家税务总局为啥要分呢,自然是加计扣除的游戏规则不一样啦。(会税不分家,会税水平决定审计水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规定: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委托研发从合同着手(基于成熟的、范式的合同进行审计)依据合同具体内容、确定核查范围、设计审计程序。商业往来中,人情世故老复杂了,合同这么签,但实际执行又是另一码事,审计难就难在根据实际情况变通
 
合同看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有个合同示范文本,首先项目名称、甲乙双方名字、落款时间、签章、合同编号。。。得对的上趴(伪造合同没看出,有关系么,没有关系,造假不是一个点的问题,至少牵扯一条线,到处都是破绽)

合同至少要写,这是啥玩意的合同(标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义务),交钱的时间地点、交货的标准。。。都得写明白趴。

委外研发最重要的是相较其他合同,其失败风险大大滴,失败了咋办,得写明趴。
 
承担方不同,压根两码事。如果委托方不承担研发过程中的风险,在研发成功后有能力自主使用研发成果并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注:不要求必须是排他使用),则可以看作是外购技术。

外购技术!啊这,和委外研发没得关系,是外购无形资产(加计扣除不沾边,企业慌慌张张,不过图税银几两),所支付的款项计入预付款项,报表中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交付验收直接确认无形资产。
如何判断是委托开发(委外开发)还是购买技术(无形资产),再瞅瞅实务界男神陈版的案例:
 

我们在分录,数字,发票,合同,领料单,工时表,立项书,验收报告,费用报销单。。。核对留痕狼奔豕突。但这些都是可以造的,真实性如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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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虽然可以辨认,但因无实物形态,所以一般不会有盘点/监盘程序。看不见,但看得着,总得反映在企业的业务里(就像大家都说一姑娘优雅,那我多留意,总能捕捉到她优雅的时刻)

你说这不扯犊子呢,好在委外研发存在第三方(受托方/乙方),我们可以函证+走访,一如在建工程。

有没有委外研发询证函模板分享一下?大可不必,词能达意就好,设计模板/底稿,我想也是审计基本功,无非美观与否

自主研发没有第三方咋办:分析研发项目的必要性(和业务的关系&业务需求),分析研发项目值不值这个钱,分析企业研发(技术)加持后的变化。。。实质性程序好依葫芦画瓢,而分析却不太好着手,画虎不成反类犬。

研发这块还有一个死脑细胞的问题:研发产出品,毕竟和存货有点类似,料工费砸进去,出来能销售的产品很正常趴。

前阵子,公众号天职税务发布《天职研究|四个视角看研发产出——研发产出品实现销售或形成资产时的特殊考虑》,引经据典,庞征博引,精彩纷呈,不必再看
 
2021年9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比如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比如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应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通常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而非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二)列示和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企业发生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同时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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