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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报告,利用新收入准则可能会规避退市风险!运费分类问题引申,是否含车辆折旧、人员工资?

近期北京证监局发布《北京辖区上市公司2020年度新收入准则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有新发现,也有老问题,C社分析如下:

一、报告提及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主要是房地产和建筑业

房地产企业影响的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销售佣金,原计入销售费用,新准则实施后计入合同取得成本,资本化后尚未结转;二是大额预收款转入合同负债。这里,我们发现未提及收入确认问题,说明A股房企较少因新准则的执行而改按进度确认收入,此前港股碧桂园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是由以前的交房确认收入改为了按进度确认收入,请看文章《从碧桂园年报通俗理解房地产企业对新收入准则的运用》

建筑企业影响的主要原因,一是收入确认时点的变更,不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二是由于未到结算时点,大量应收账款转为合同资产。这里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变更,我们理解建筑企业以前就是按时段法下的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也能满足时段法之,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因此,适用时段法并无不妥,但为何收入确认时点变更,可能的原因是对于PPP、BOT项目的建造阶段根据新准则以及解释第14号,项目公司应当确认建造阶段收入,如果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则企业的合并报表中会有建造收入,但考虑到准则解释14号以前,对于BOT的处理,内部发包的建造收入是不需要抵消的,本来也应该在合并层面体现出建造收入。因此,建筑业收入确认时点的变更存疑,C粉们有进一步的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二、报告提及会计处理问题

(一)识别单项履约义务问题

C社:部分上市公司以是否能“单独核算”、“单独计量”作为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的条件存在不妥,与准则识别的两项条件不符。从准则识别中的条件中,一是该商品能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受益,二是承诺能单独区分,企业应从这两个方面阐述,第一点较容易理解,比如提供A商品销售同时提供简单组装劳务,组装劳务就属于易于获得的资源,再看承诺是否能单独区分,也就是A商品销售与组装劳务是否高度关联,是否构成组合产出,注意,虽然客户要的是组装好的产品,但并不是准则所说的高度关联,也不是组合产出,根据准则指南,高度关联是彼此重大影响,组合产出是要有1+1大于2的效果(很多情况下,组合产出的价值应当高于或者显著不同于各单项商品的价值总和),组装并不会对A产品重大修改,A产品也不会对组装劳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作为两项履约义务。

政策分析应该结合准则,而不是用是否能单独核算、单独计量来作为区分依据。很多时候,即使不能单独核算和计量,也可以通过观察单独售价、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二)时段履约的判断

C社:部分上市公司以收取服务费用的方式,如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收取方式的,按时段法确认收入,以按次收入方式的,以单次服务完成时点确认收入;部分上市公司以服务是否具有持续性来判断,比如对于持续性的运维服务,采用时段法,在服务期内平均确认,对于非持续性的,按服务完成时点确认。未结合准则有关时段法的三个条件,是否满足其一来阐释。

比如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服务,如果约定是2年劳务期并约定固定合同价款,验收是按终验才付款,则很可能应按终验时点确认收入;反之,对于按次服务的,也可能是单次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因此,具体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控制权转移时点或节点,客户认可的时点或节点,结合准则加以分析。

(三)区分代理人和主要责任人

C社:报告提到对于贸易交易,涉及较多的总额法或净额法的判断,通常此类交易的金额大、毛利低,按总额法或净额法,对收入影响较大,对利润影响较小。而退市新规“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有营业收入指标,因此对于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尤其会倾向于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值得关注。

(四)合同负债不含增值税

C社:这是新收入准则执行的老问题,报告中提到了一个分析思路,即,预收账款重分类到合同负债,必然应该伴随有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作为销项税单列,如果没有这两个科目,看一下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是否有调整;

(五)运费的处理

C社:销售费用运费也是新收入准则执行的老问题。现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诸如将发出商品对应的运费也一并计入营业成本、将内部调库移库运费也计入营业成本等问题,为了省事,都是一股脑将销售费用中的运费全部转入营业成本。

引申一个问题,对于运输部门的运输车辆折旧、运输人员工资,这些固定成本可能没有在运输费用核算,而是在销售费用工资、折旧里核算,如果仅将运输费用,也就是车辆加油费、过路费等计入营业成本,可能存在不妥。正如生产设备、人员工资计入存货进而转入成本一样,运输设备折旧以及人员工资中对于与销售直接相关的也应在在合同履约成本归集进而转入营业成本。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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