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受医院委托,代建一座新的医院大楼,A公司不是施工方,而是作为整个建造工程的管理方,B建筑公司是大楼的施工方。目前医院、A公司、B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的建设方是医院,施工方是B公司,A公司仅仅是项目的管理方,工程款项由医院拨付给A,A再依据工程进度支付给B,B直接向医院开具发票。A最终依据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项目管理费。问题:医院、A公司、B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A公司作为该合同的管理方,是否需要按建筑工程安装合同缴纳印花税?案例分析:正确交纳印花税的前提是搞清楚合同类型。案例中医院、A公司、B公司三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如果仅仅从字面理解,三方都应该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交纳印花税。如果理顺合同关系,就会发现并非如此。医院、A公司、B公司三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实质上包含了两个主要的合同关系(还有一个资金委托代付合同,并非主要合同关系)。第一个合同是医院和A公司之间的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第二个合同是医院和B公司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第一个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征税凭证,第二合同需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交纳印花税。A公司是否需要在第二合同关系中交纳印花税呢?《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对于《暂行条例》第八条做了具体阐释:“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说明印花税并不是凡参与都有纳税义务,关键判断原则就是各方主体是否是合同中“有直接权力义务关系”的各方,不满足这一实质性要件的主体,即使在合同上署名或者签字,也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案例中的A公司真实身份是代建管理方,我们认为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代付只是单方义务关系)。因此,我们认为A公司不需要就案例中三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交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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