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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人工成本是营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化用工的深化改革,企业的用工形式也呈现出多种形式的变化。劳务派遣作为补充正式用工临时性不足的一种新型用工模式,逐渐为很多企业采用。正确处理劳务派遣用工的财务、税务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对用工单位准确核算人工成本、规避税务风险非常重要。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定义和形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明确: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合格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的义务主要是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通过该种形式,用工单位将用工责任部分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设置差异化薪酬福利制度,可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具体实际中,根据劳动者工资薪金支出的不同方式,劳务派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劳动者工资薪金、福利、社保费用及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由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将个人部分发放给劳动者个人,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费发票;第二种是劳动者工资薪金等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用工单位按月只需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

(一)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如果约定给派遣单位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即上述的第一种劳务派遣方式,则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单位总的费用在“管理费用——劳务费”或“生产成本——劳务费”等会计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用(或生产成本——劳务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假设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是普通发票则无此项)

贷:银行存款等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只支付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管理费,劳动者个人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直接由用工单位进行支付,即上述的第二种劳务派遣方式,则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会计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用(或生产成本——劳务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假设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是普通发票则无此项)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务处理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且对企业影响较大相关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47号文对劳务派遣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见下表: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派遣单位来说,一般纳税人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公式为:销售额÷(1+6%)×6%;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公式为: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选择差额纳税,计算公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由此,如果派遣单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用工单位可以凭派遣单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则用工单位凭派遣单位差额计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派遣单位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征税的情况下,派遣单位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用工单位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注:此处未考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由3%减按1%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的第一种模式,则用工单位凭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全额在税前扣除,同时劳动者个人的工资薪金由派遣单位支付,不能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如果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的第二种模式,则用工单位除凭派遣单位开具的管理费发票全额在税前扣除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费用分为两部分,属于工资薪金的部分计入用工单位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福利费的部分计入福利费项目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属于工资薪金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标准的依据。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的88个问题》对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基于上述规定,如果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的第一种模式,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薪金由派遣单位支付,派遣单位应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如果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的第二种模式,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薪金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会保险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因为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派遣单位应为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特殊情况下,即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据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既可以由派遣单位负责缴纳,也可以由用工单位负责缴纳。在实际中,可以与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相一致,即如果劳动报酬由派遣单位支付,则由派遣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则由用工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此可以做到企业财务核算中的工资薪金与社会保险费用数据的匹配,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用工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仍处于不断地健全完善中,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规避财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劳动争议等各类风险,还需要不断关注各项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不断规范劳务派遣业务的各项管理模式,从而实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三方共赢。

点滴积累,滴水穿石;作者:李晓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免责声明:资料来源于网络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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