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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资本化的一些思考心得!财政部应用案例存在争议

一、回答建造工程业务存货涉及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借款费用准则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根据应用指南,“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那么,建造工程业务借款费用是否能够资本化?

一是要看是否能够直接归属。对于工程类企业,通常的经营性贷款,没有指定用途的,很难区分是哪个工程、哪项支出,借款有用于直接支付工程款,也有用于原材料采购,也可能用于日常费用,总之与自有资金混同,那么利息费用不满足直接归属条件,应当费用化;

二是是否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建造工程整体交付需要相当长时间,但如果是采用时段法,按履约进度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则并不满足准则的“相当长时间”要求,因为按进度是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会分段确认收入,并不需要一年以上。比如第一年确认了20%的进度收入,说明这20%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只用了1年的时间,也就是说,即使企业确认了这一年的利息资本化进合同履约成本,也不会累计到下年结转,而是在当年就结转进损益,确认资本化除了增加工作量以外,并无实质意义;

二、财政部应用案例-PPP业务处理、准则解释第14号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存在争议

我们看到财政部准则应用案例之PPP业务处理以及准则解释第14号,都提到,对于无形资产模式以及混合模式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金融资产模式),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这里的无形资产,是指取得的未来经营收费权,确认收入的同时先确认合同资产,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从合同资产转入无形资产,借款费用也同时转入无形资产。对于金融资产模式,借款费用应费用化。

我们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是这里的无形资产是收入端形成的,借款费用在成本端不资本化,在收入端资本化,是否符合借款费用准则规定。

准则规定的是购建或生产活动,这里的无形资产可以理解为购建,用建造劳务换购得到的经营权,因此处理上没问题。紧接着产生如下问题:

二是成本端和收入端都资本化,存在重复。

如果PPP项目的建造业务不采用完工进度法,而是竣工交付时点确认收入,比如是建造公租房。如果借款费用能够直接归属,则公租房满足指南所说的“相当长时间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可以资本化进存货,然而,企业取得的是收租权,收入确认同时确认一项无形资产,根据解释14号,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进行资本化。

那么,就会出现成本端和收入端都资本化的情形,存在重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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