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长租公寓或酒店公寓出租,税务局是否出过按照4%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答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长租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出租并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长租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出租但不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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