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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全:收到政府补助,应当计入什么科目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关于收到政府补助,计入什么科目,主要取决于政府补助资金的用途。

一、指定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

(一)初始处理

这种情况需要计入“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二)后续处理

待形成长期资产之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1、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或者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

二、指定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这种情况与上述“指定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情形类似,也是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后续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会计分录差不多,就不重复写了。

三、指定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这种情况自然不需要“后续”处理,初始确认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即可。也就是说,以下两种分录二选其一:

(一)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或者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

(二)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借:银行存款

  贷: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科目(若为冲减以前年度损益类科目,则改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当然,也可能有的时候,取得政府补助资金,但是并未明确指定用途或者补偿项目,这时候,一般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那么,上面提到一个概念,“与日常活动相关”,这是什么意思呢?

一般而言,若其补偿的成本费用属于营业利润组成部分,或其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则属于(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附:两个税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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