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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平价退股,是否需要纳税

经常会有人询问类似这样一个问题:

张三、李四成立了一个公司,每人出资10万,各占50%股份。经营了三年,公司未分配利润100万。然后就问,张三想平价退股,是否需要纳税呢?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退股”。

其实,在这个问题中,所谓“退股”,无非两种情况:

第一、张三把股份转让给李四。显然,这个情况属于自然人股权转让。

第二、张三没有把股份转让给李四,公司走减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本的20万元减为10万元。

注: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也就是说,公司减资需要走严格法律流程,不是股东把钱从公司直接拿走了事。因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事实上,即使走“减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为10万元。但作为一个公司来讲,剩余股东李四还是占了公司股份的100%;也就是说,这还是一种股权转让。

明确了“退股”即“股权转让”这个概念,我们再来看看“平价”的事情。

还是这个案例,张三、李四两个人,每人出了10万元钱,辛辛苦苦干了三年,赚了100万元。然后说,张三对李四说,我要走了,拿着我那10万元钱,赚的钱全归你了。这在现实中,其实本身就不合理。

因此,税法对此还是有规定的。

我们来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条款。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那么,也就是说,对于本案例来讲,假设没有其他因素,公司所赚的100万,其中有50万是要调增“股权转让”收入的。这样一调整,显然,张三就涉及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了。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有人说,张三、李四是亲戚——那就是“关联交易”了,还是需要纳税调整。也有人说,张三欠了李四“人情”——那也只能用“自己的钱”(税后收入)来还自己的人情啊。)

另外,股权转让还涉及印花税,双方皆要缴纳,税率万分之五。税额微小,不必多讲;当然,转让方所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在其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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