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曝出WU YI FAN(外籍人士用英文名吧)偷逃税案,说实话老徐一点也不惊讶,已经入刑的娱乐明星身后乱七八糟的事情一大堆,偷逃税不过是其中最容易曝光的事项之一而已。
相比较之前曝光的几起网红、明星巨额补税案件,由于WU YI FAN是加拿大籍,涉及到跨境税收监管,连北京税务局都说“案情较为复杂”,所以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逃的税,两年之后才正式处理。
本篇我们将此案与之前几起网红税案进行比较,同时解析案件涉及到的跨境税收的合规要点。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案件最主要的定性有两条:
1,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
2,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
我们分别来审视一下。
1. 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
在之前的几起网红税案中,都出现了类似的认定,我们已经非常熟悉了。所不同的是:不管是薇娅,还是雪梨、邓伦,所谓“转换收入性质”指的都是将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从而可以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大幅降低税款。
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黄薇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但WU YI FAN案,虽然也是转换收入性质,但你却没看到经营所得的影子,也没看到遍地开花的个人工作室,为什么?
因为外籍人士不允许在国内注册个人工作室(即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非不为也,实不能为也,原来是WU YI FAN的外籍身份把这条路给堵死了。
老徐明天晚上的直播课将讲解个体工商户相关的薪税问题,欢迎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参加。
所以本案的一大亮点是,WU YI FAN案是近年来针对网红明星,罕有的没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什么事的,个税稽查案件。
2. 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
隐匿收入的定性,在薇娅案就已经出现过。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事实上,薇娅案中罚得最重的,就是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
“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本次不同的是,薇娅案隐匿收入至非本人名下的实体,罚了4倍,WU YI FAN大隐隐于境外,涉及到税收主权,故顶格罚了5倍。
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
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WU YI FAN)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北京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吴亦凡(WUYI FAN)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将收入支付给境外企业就不用缴税了吗?
想得美呢!即使支付给境外,WU YI FAN国内的演艺收入也是境内收入。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只是通过境外机构支付款项给境外公司,境内税务机关要发现并发动稽查,难度很大,要证明优先征税权,难度也很大。看来北京税务局确实是花了很大精力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才发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
那如果是通过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呢?
首先,如果不能证明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跟境内无关的话,那么境内支付方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其次,境内支付方还应该扣缴企业所得税,是为所得税源泉扣缴。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这些收入回到WU YI FAN个人,他的个人所得税该怎么交?
虽然是外籍身份,但其在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是为中国税收居民,所以在税收身份上,跟我们国人一样,如果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无差别。
我们再看他的所得性质,刚刚已经提到了,WU YI FAN的在国内的演艺收入,是境内所得,那么应按劳务报酬在境内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在境内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适用45%的最高税率即可,跟境内取得劳务报酬的高收入人士没任何差别。
无住所居民个人……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分别按年度内每月工资薪金以及每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合计数额计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有人可能会提中国与加拿大双边税收协定的问题。
WU YI FAN在中国停留超过183天,收入来源于境内,按照双边税收协定,中国拥有优先征税权,妥妥的没问题。
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者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该项所得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那WU YI FAN的外籍身份有什么税收优势吗?
优势?呵呵……
按照加拿大税制,加拿大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在加拿大纳税,而非仅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纳税。全球纳税义务,这一点上和中国很像。
正常情况下,WU YI FAN应该在中国缴了税后回加拿大进行税收抵免,也就是说,在中国缴了税可以回加拿大抵税,没缴够的话,还要补税。
接下来请看下表:
表7 2021年各省及属地税率表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赴加拿大投资税收指南》
解释一下: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有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在个人所得税上,加拿大个人需分别缴纳联邦税和地方税。联邦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3%,WU YI FAN所在的温哥华属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20.5%。
大白话就是,WU YI FAN在中国税还没缴够,回加拿大还要继续补税。
另外小声告诉你:WU YI FAN在境内缴纳的罚款和滞纳金,超过4个亿,不是正常缴纳的税金,回加拿大是不能抵免的。
总结:当WU YI FAN被驱逐出境回归“祖国”后,迎接他的,将是下一场补税和罚款(也许不用等那么久)。
你说孩儿他妈费老鼻子劲,搞个外籍身份,图啥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