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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账户隐匿收入典型案例汇编,财务一定要看!附130个企业风险预警指标

朴税前言
长期以来,在“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发票既是国家税务机关监管企业纳税情况的依据,也给了企业一定的偷漏税空间,有些企业通过用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不开发票以偷漏税。

收藏!企业常见税收风险预警指标和风控要点,130个!

然而,随着智慧税务工程建设推进,税务机关大数据系统可以很轻易发现企业的进项和销项问题,如果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则极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检查。

朴税整理了5个私人账户隐匿收入的典型案例,建议亡羊补牢和点赞收藏


01

 典型案例一 

厦门市第二稽查局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信中称,厦门L公司通过账外销售、私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共隐瞒销售收入3000多万元,存在逃避纳税违法行为。

此外,举报信中还附有厦门L公司用于收取账外收入的几个私人银行账户卡号,以及这些个人账户开户人闻某、江某、李某等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社会关系图表。

第二稽查局接到这封举报信后十分重视,迅速成立了检查小组,对线索信息和所涉企业进行了分析核查。

1. 检查人员的检查分析

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是当地一家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的老牌音响设备制造企业,主要从事麦克风的生产、销售等业务,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音响经销商及KTV等娱乐场所。

随后检查人员分析企业财务申报数据时发现,近几年,该公司申报营业收入每年在600万元~800万元之间,并且不时还会出现亏损。这样的经营业绩,企业怎么还会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呢?检查人员心中不禁疑惑。

在调取举报信中提及的相关人员的相关年度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信息分析后,检查人员发现,这些人员的账户资金进出频繁,金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并且账户转出资金的收款方多次出现厦门L公司的账户信息,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账户信息。

初步核查的情况显示,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具有较高可信度。鉴于举报信内容详细具体、举报材料指向明确,第二稽查局认为厦门L公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重大嫌疑,决定立即对该企业立案检查。

从涉案疑点账户中资金的往来情况看,向涉案人员闻某、江某、李某等人银行账户汇款的账户都是个人账户,身份尚不明确。检查人员认为,如果能证实这些账户的所有人是厦门L公司的客户,那么就说明企业存在销售资金“体外循环”行为

为避免该公司隐匿和销毁相关证据,经过讨论,检查组决定对企业实施突击检查,尽快获取企业真实货物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等证据资料。

考虑到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为了在检查现场获得更翔实的电子数据证据,检查小组抽调了携带电子取证设备的技术人员随行实施检查行动。

检查人员兵分两组,一组人员负责约谈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另一组人员到企业财务室核查调阅账目资料

由于事前准备充分,检查人员使用电子取证设备对企业财务部门电脑进行针对性检索和筛查后不久,便在出纳人员使用的电脑中发现了一份《订货及出货统计表》。

2. “货表”现身,是真是假?

这份《订货及出货统计表》中记录了该公司2018年和2019年的产品发货情况,内容包括日期、订单号、客户名称、销售产品明细、金额和发货日期等信息,数据十分翔实。这份统计表的汇总数据显示,厦门L公司2018年至2019年的销售金额共有5383.10万元。

如果这份统计表中的数据是真实信息,那么就打开了案件查办的突破口。

正当检查人员将统计表打印出来,准备按取证程序交由出纳人员签字确认时,企业负责人陈某却向检查人员表示,这份《订货及出货统计表》中的数据并不准确,其中记录的业务不少也非企业真实业务,这份表格只是企业为了对外吸引投资和融资制作的“业绩”材料,同时,陈某还让出纳人员在打印出来的《订货及出货统计表》上注明“此资料是我公司为招商引资制作的资料”。

见此情景,检查组当即要求厦门L公司提供其“招商引资”的其他相关备案材料。但陈某表示,不久前企业办公区调整,不少资料搬乱了,一时无法找到,需要花时间整理和寻找,目前无法提供。

为佐证这份《订货及出货统计表》中数据的真伪情况,检查组决定加大企业现场核查力度,仔细采集和审视每一张企业单据和凭证,以寻找有价值线索和证据。

功夫不负有心人!不久,检查人员在财务室角落的一个箱子里发现了大量写有销售合同、发货单、快递单等字样的纸质材料。最终,检查人员在现场核查中成功提取了该企业账册资料、凭证等共80多本,这些账册内的单据均有完整的公司签章和经办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随后将这些资料中的数据与寻获的《订货及出货统计表》中信息进行了比对,发现两者数据基本一致。同时,检查人员经比对发现,向闻某、江某和李某等人银行账户汇入资金的个人账户的持有者,与《订货及出货统计表》中该企业客户的信息相符。

综合企业财务资料核查结果,结合之前调取的江某、李某等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以及厦门L公司的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数据等资料,检查人员约谈了陈某。

面对这些证据,陈某无奈地承认,《订货及出货统计表》中记录的信息确实是企业2018年和2019年的真实销售收入。

核查结果显示,2018年至2019年,厦门L公司实际收入为5383.10万元,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为1483.61万元,少申报收入3899.49万元。

但正当检查人员制作完询问笔录,以为这起案件即将尘埃落定时,谁知,又出现了新情况。

3. 大额“退货”,疑点重重

几天后,厦门L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到稽查部门向检查人员提出,虽然《订货及出货统计表》中都是真实经营数据,但其中有不少订单因质量问题已被客户退,其他企业销售的未退货产品所涉收入均已如实申报缴税,因此企业纳税申报不存在问题。

陈某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入库单、退货单等单据材料,这些单据记录了产品退货日期、所涉物流公司、运单号、件数和金额等信息。

据统计,这些单据所涉及的厦门L公司核查年度的退货金额共计3899.49万元,与《订货及出货统计表》中的企业所售产品金额和数量相比较,退货占比竟高达72.44%。

检查人员随后详细审阅了企业提供的退货证明材料,发现“入库单”上签名的仓管和经办人员均不在该公司的工资支付表中。此外,再次审阅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及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信息后,检查人员从中也没有发现相应的货物退款记录。

针对退款等疑点,检查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询问。

陈某解释称,之所以没向客户退款,也没有换货,是因为这些货物是该公司的第一代产品,功能不完备,当时与客户协商后明确,等产品完成功能升级后再行补充发货。陈某一边解释,一边向检查人员展示了其携带的第一代产品,并指出其中存在的功能缺陷情况。

对于陈某的解释,检查人员觉得十分不解: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金额达3899.49万元的订单退货,企业竟然没有一笔退款?这并不符合常理

对此,陈某称,因为时间拖得比较久,不少企业的客户也已等不及产品升级,一直要求企业退款,因此最近企业正在向客户办理退款手续,随后会向检查人员提供退款的相关材料。几周后,厦门L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交了补充退货的银行资金流水明细。这些资金明细显示,该公司已向内蒙古索某等20个客户退款共计3899.49万元。

为了验证企业退货、退款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退款资金明细信息,前往多个相关地市实施调查,追踪资金流向情况。检查组发现,该公司账户退款的资金均来自崔某。检查人员随即对崔某进行了约谈。

崔某称,他是陈某的朋友。陈某找到他称因业务需要,请他协助帮忙“流通”一些企业资金。于是,陈某将资金存入崔某个人银行账户后,由崔某将款项再转入厦门L公司对公账户。

“货款”资金在外流转了一圈后,最终又回到了陈某手中——至此,厦门L公司虚假退款的行为露了馅。

证据齐备后,检查组再次约谈了陈某,面对铁证,陈某最终承认了其虚构退款业务、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

经查,厦门L公司检查期内共计隐瞒销售收入3899.49万元。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了追征税款的处理决定,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厦门L公司接到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未表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如数补缴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02

 典型案例二 

宁夏固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起涉黑违法案件时,发现M餐饮娱乐公司具有逃避纳税嫌疑,于是将线索传递给了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

接到警方线索后,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对M餐饮娱乐公司立案调查。

1. 涉案企业申报收入偏低,疑点明显

检查人员了解到,M餐饮娱乐公司成立于2017年,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KTV歌舞娱乐和餐饮服务业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实际控制人为赵某。

金税三期系统中的企业申报信息显示,该公司近3年来共申报增值税收入161万元,其中开具发票收入90.63万元,未开票收入70.37万元。

检查人员结合当地行业企业的数据和经营特点,分析该公司申报信息后认为,涉案企业申报收入偏低,疑点明显,决定对其收入情况实施针对性核查。

按计划,检查人员首先到该公司生产经营地进行了实地核查,但却发现该企业已停业。随后,检查人员联系并约谈了M餐饮娱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

某表示,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未建账,但是,企业一直照章纳税,经营取得的大部分收入都开具了发票,没有开发票的部分收入也均如实申报缴了税,不存在偷逃税款行为。

尽管王某所述的情形与征管系统中企业的发票开具情况和申报数据基本相符,但检查人员认为,当地餐饮、娱乐行业具有消费者消费后很少开具发票的特点,王某的解释虽然听起来并无不妥,但无法排除该公司开票收入占申报收入比重过高的疑点。

2. 隐藏角落的秘密账簿,暴露底细

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决定通过外围调查打开案件突破口。他们首先对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账户资金流转情况实施了核查。但对公账户调查的核查结果显示,该企业资金流转情况基本与企业开具发票信息相符,并无异常。

检查人员随后又调取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实际控制人赵某的银行流水信息,发现检查期内,其私人账户数据多达20余万条。

个人银行账户为何有如此多的资金往来?难道它们是企业营运资金往来的通道?

锲而不舍的检查人员对20多万条繁杂的资金流数据信息进行了仔细筛分和归类。他们发现,检查期内,两个涉案企业管理人员的账户资金往来金额巨大,共涉及几千万元,远超过企业申报收入。

此外,与两人账户存在资金往来的账户虽然数量众多、单笔交易金额各不相同,但多数资金流入的时间都集中在晚8时至次日凌晨4时这段时间——这与当地餐饮娱乐业运营的时间特征完全相符。

尽管涉案企业管理人员的账户核查有所收获,但由于账户信息太过繁杂,检查人员依然无法准确判断,这些进出账户的资金哪些是企业的真实经营收入。为查清企业真实营运情况,检查人员在加强银行信息等方向核查的同时,与线索提供方公安机关进行了联系

检查人员从警方了解到,由于M餐饮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涉嫌涉黑违法,公安机关对企业人员进行了调查讯问。

有企业人员透露,企业为了便于核算,曾留存了一份包含“吧台交账单”“POS签购单”等信息的账簿。

在警方的协助下,检查人员最终在企业负责人张某办公室一个隐秘角落的文件柜中,找到了这本账簿。结合张某等人账户的资金交易明细信息和企业申报记录,最终,检查人员确认,M餐饮娱乐公司检查期内,共隐匿营业收入4000余万元未依法申报。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张某承认了企业隐瞒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实际控制人赵某因涉黑违法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03

 典型案例三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

寄信人在信中称,M公司长期通过网络方式销售课程,在线上收取培训课程费用,其在纳税申报时瞒报了大量业务收入,具有偷逃税款行为。举报信中同时提供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部分收款账户明细等辅助材料。

第二稽查局对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后认为,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企业信息指向较为明确。

同时,检查人员利用征管系统查询分析该企业申报信息和涉税数据时发现,M公司年销售额、年纳税额等申报数据,与当地同类型、同规模机构差距较大、税负偏低,存在明显疑点第二稽查局认为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属实,决定立即对企业立案检查。

根据M公司的经营特点和情况,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M公司经营地实施突击检查,以进一步寻找线索和证据。

检查人员的突然到来让M公司人员措手不及。在依法出示相关执法文书后,检查人员迅速对企业财务资料、销售清单、核算数据等纸质资料进行了检查,同时控制了所有办公电脑,开始逐一筛查。

检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在该企业所在楼层1400多平方米的办公区域内,有M公司在内的6家教育培训企业。

其中3家公司(包含M公司在内)法定代表人为汤某,2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毕某,1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这些企业注册地分别位于重庆市4个区县。经询问调查得知,毕某与汤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则为汤某亲戚。6家公司均从事相同的网络教育培训及销售业务,属于关联企业

M公司疑点突出,而实地检查时其同址的5户企业均与其有关联关系,这些企业是否也有疑点?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将5户企业一并纳入检查范围。

但5家公司的注册地在第二稽查局的辖区之外,该局对其没有检查权限。第二稽查局立即将案情上报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决定,抽调案件涉及各辖区稽查局的业务骨干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6户企业立案调查

1. 快递回执寻突破,用户揭示企业收款“通道”

联合检查组开始按计划实施调查工作,一面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从企业办公电脑等处广泛搜寻、采集M公司等6家企业财务涉税数据等资料信息进行筛查分析,一面加大对6家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力度。但汤某及其他公司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始终坚称,企业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纳税申报等方面并无不当之处,也没有什么情况需要特别说明。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加大了对企业业务和经营信息的筛查力度。

检查人员整合分析企业财务信息、销售台账等关键涉税数据后发现,6家公司均销售名为“超级记忆法”的培训课程,售价统一为4980元,该课程主要通过线上授课方式进行。

近3个月的销售记录显示,6家公司累计销售该课程超过1600份,企业当季收入总额近800万元。

网络在线授课不受天气等因素干扰,如果以企业目前的季度销售收入为参照指标来推算,那么6家公司近3年的业务收入应该接近1亿元。但征管系统内的企业申报数据却显示,6家公司近3年来合计申报收入仅1305万元。

并且由于企业均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3年时间内,6户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费总额不到50万元。检查组认为,6户涉案企业实际收入应远高于申报收入。

检查组于是依法调阅了涉案6家公司的对公账户信息,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的流水数据进行分析,却没有太多收获。虽然其两个私人账户确实存在部分金额为4980元的收款记录,但账户进账总金额与税务人员预期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不相符。

资金流核查未获得预期效果。检查人员再次将审视的目光转向企业业务流程和经营资料上。

采取网络线上方式授课,培训机构是否会给用户邮寄课程资料?双方是否会有通信往来?

于是,检查人员仔细核查企业经营单据等资料,果然,从中找到了很多涉案企业为用户邮寄课程资料的快递回执

按照快递回执单上的收货人信息,检查人员电联了部分购买课程用户,得知他们中不少人通过支付宝、微信和扫描微店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课程费用。在核查过程中,一些用户还发来了转账的截图。

带着这些核查取得的证据,检查人员再一次询问了6户企业的财务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出示相关证据的同时,检查人员向他们进行了税法宣传,表明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逃避纳税事实严重,将会受到法律惩处。

最终,企业财务人员表示:6家企业确实有很多课程费用是通过支付宝、微信、微店扫码等方式收取,并且这部分收入没有申报。

2. 数据之海“捞”证据,去伪存真锁定收入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涉案企业负责人汤某最终也承认,企业有部分销售收入没有申报。但他同时表示,公司是夫妻共同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公司间各项经营业务也有交叉,由于没有详细的销售收入记录,因此无法提供企业准确的销售收入。

于是,确认企业隐匿收入的准确金额,成为检查组面临的新问题。

涉案企业未申报收入的资金获取渠道主要为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这些支付服务主要由总部位于外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而详细的交易数据需要前往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在地提取。

同时,这些收入的资金数据还涉及多个网上商务平台企业,时间跨越三个年度,并且其中企业交易数据和个人生活开支等信息混杂在一起,必须逐笔进行筛分和核实。

虽然外调核查工作量巨大,并涉及外省公安等部门,但检查组迎难而上,决定兵分三路实施核查:一路人员留守重庆,继续挖掘寻找涉案企业违法线索和证据;一路人员前往北京,从相关平台企业提取销售数据;一路前往上海、深圳,获取汤某、毕某等涉案企业负责人的支付宝、微信收款支付交易明细数据。

经过一个多月仔细核查,检查组获取了重庆市内35个涉案银行账户的纸质和电子数据,涉及数十万条交易记录;在北京调取了13个微店账号销售数据,涉及近万条交易记录;从上海、深圳提取了多个支付宝账户、微信账号的数万条交易记录。

面对海量的资金交易记录,检查组按照付款人名称、付款金额和备注信息,与企业销售记录和核查发现的企业用户信息等逐一进行比对分析,先后对近50万条数据进行了核对,从中筛选出3万余条有效资金记录,最终锁定了11个微店账号、1个微信账号、3个支付宝账号和6个私人银行账户。

经检查人员核实,这6个账户为毕某、汤某的亲戚开设,专门为两人企业“过资金”使用。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分析、比对和筛查工作后,检查人员终于找到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的渠道。

通过核实汇总微店账号、微信账号等企业课程收入数据,检查组最终查实,涉案6家企业在2017年~2019年期间,通过销售网络课程累计获得收入1.52亿元,而企业实际申报收入金额仅1305万元,6家企业共隐匿营业收入近1.4亿元。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召开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后,依法将M公司等6户涉案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补缴税费合计75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70万元的处理决定。涉案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后,未提出异议。

目前,涉案企业正依照税务机关处罚决定补缴税款。


04

 典型案例四 

厦门市税务局稽查举报中心接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件,称厦门J公司涉嫌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

举报信称,企业近10年间共偷逃税款逾500万元。信件中还附有一份简易表格,记载了厦门J公司近年来隐瞒销售收入的大概情况。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检查小组调查核实。

检查人员对举报信中提及的企业进行了初步查询分析,发现厦门J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制造及销售日用金属工具的外商独资企业。近10年来,厦门J公司年申报销售收入在1800万元~2500万元间浮动,但企业所得税申报利润额很少,几乎年年亏损。

长年亏损的情况下,企业还在坚持运营,这并不符合市场规律和企业运营常理。

因举报信涉及的涉嫌逃税事项时间跨度长、金额大,稳妥起见,检查人员决定先约谈举报人,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举报人Z如约到稽查局配合调查,并携带了三大箱纸质材料。经过盘点,箱内的资料为厦门J公司近10年间的仓库出仓单存根联143本、仓库账簿7本、对账单3本,订购单(合同)1本、收款收据以及仓库出仓单财务联101本等材料。

Z称,厦门J公司入账记录虽不规范,但相关的货物出仓、收款等凭证都有留存。此次他提供给税务稽查部门的材料都是没有申报纳税的收入凭证。在未申报收入运作方面,据他所知,隐匿收入平时均通过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

检查人员认为举报人举报内容具体详细、举报材料指向明确,具有极高可信度,厦门J公司存在偷逃税款重大嫌疑,决定立即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1. 条缕分析,数据“乱流”寻证据

因为举报信中提及的收入数额巨大,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决定先对举报人提供的财务凭证进行整理,从中筛查线索和证据,结合银行流水等外部调查信息,确定厦门J公司的实际销售额,待证据链条完善后,再约谈企业相关人员。

当检查人员着手梳理企业凭证材料时,却遇到了困难。举报人提供的账簿凭证几乎都是原始凭证,并且没有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记账,凭证和材料零散化、碎片化。同时,这些凭证材料不仅时间跨度大、数据量大,并且没有相对应的电子数据和版本,给检查人员核实汇总原始凭证数据带来了很大困难。

为了提高举报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的筛查分析效率,检查人员先将材料分为进出仓记录、销售对账单明细、其他财务凭证等不同类别,按照日期予以排序。同时,向上级求援,增派技术人员帮助完成资料数据的录入、分析等工作。

在上级机关的支持下,检查组增加了6名人员,逐项复核、分析凭证内容,并将有效数据录入电脑系统。

最终,检查团队花费近1个月时间,汇总形成了多份系统、完整的涉案企业经营数据统计表格。

经举报人核对,检查人员确认举报材料中的凭证主要包含企业三部分收入:日常销售收入;员工内部购买企业产品收入;废料销售收入。在原始凭证的内容及数据性质明确后,检查人员认为,接下来需核查这些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确属厦门J公司的收入,是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企业账外收入“流经”企业人员账户的线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出纳林某某等人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明细

检查人员发现,厦门J公司每月都发生多笔销售业务,其银行账户数据十分庞杂,要核查清楚企业近10年来的销售收入情况,难度很大。为此,经过研讨,检查组决定采取“借力”方式,加速数据分析和取证进程。

经整理,这些原始经营凭证涉及厦门J公司三类收入,即:产品销售收入4807.68万元、废料销售收入371.63万元、员工内部购买产品收入110.76万元,总额共计5290.07万元,但这些收入在同期企业申报信息中却踪迹全无。据此,检查人员确认,厦门J公司存在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情况。

2. 变故突生,涉案企业易主

正当检查人员固定证据后准备约谈企业相关人员时,却发现该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发生了变更,法定代表人已由王某某变更为陈某。

检查人员心里一惊,这是怎么回事?是核查过程走漏了风声?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准备以此方式脱身吗?

为了防止企业人去楼空情况发生,检查人员决定立即对厦门J公司实施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到场突击检查时,厦门J公司厂房中的流水线仍在正常运转,企业正在进行生产。通过现场走访,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境外人士,企业会计离职后,公司一直未聘用新会计,财务方面的工作暂时由出纳林某某兼任

检查人员在企业办公室见到了林某某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陈某。经了解,目前厦门J公司已被陈某收购,相关转让手续仍在办理中。

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目前回境外探亲,未定归期,但可以取得联系。检查人员了解到,陈某为浙江人,在厦门名下还有一家企业,为了拓宽市场、整合资源,因此决定收购厦门J公司。

现场检查获知的信息,排除了涉案人员对核查已有所觉察的情形,该企业仍在正常经营,短期内不会有大变故,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还会回厦门。

但检查人员丝毫不敢松懈,为确保税款不流失,决定加速核查进程。他们从出纳林某某处调取了该公司近10年的账簿资料,并发放《询问通知书》,要求出纳林某某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及举报材料中涉及的前任厂长冯某某、企业前任经理李某某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问询。

在约谈过程中,检查人员对林某某、前任厂长冯某某和前任经理李某某等人开展税法宣传,晓以利害,并出示了显示企业有账外收入的凭证,以及银行账户核查数据等多项证据。

最终,林某某、冯某某等人均承认,厦门J公司存在通过员工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行为,这些收入并未申报纳税。

3. 尘埃落定

至此,检查人员通过核查已确认厦门J公司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由于陈某还未正式接手厦门J公司运营,企业的全部转让手续尚未办妥,因此,厦门J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按照执法程序,仍需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进行确认。

检查人员分析认为,由于企业全部转让手续还未办妥,王某某必然会返厦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为加速案件查办进程,检查人员随即联系陈某,请其配合税务机关工作,让王某某尽快返厦。在陈某的配合下,王某某提前返回厦门,并在陈某的陪同下前往税务机关接受了约谈询问。

在询问初期,王某某一概推说不知,拒不配合。检查人员随即出具了仓库出仓单、仓库账簿、对账单、收款收据,以及企业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账外收入的流水信息等证据,并对王某某宣讲了税法,最终,王某某承认了企业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厦门J公司检查期内共计隐瞒销售收入5290.07万元,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05

 典型案例五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百色市刑侦支队移交的一条线索称,公安机关在调查百色一个涉黑团伙的违法活动时,发现该团伙所涉企业具有虚开发票和偷逃税款嫌疑。接到线索后,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时间派员到刑侦支队了解情况。

检查人员得知,不久前,盘踞在百色市右江区某村的涉黑团伙,在团伙头目李某带领下干扰村委会选举活动。公安部门接到村民报警信息后,结合之前对该团伙的调查侦控情况,对团伙人员实施抓捕控制。团伙头目李某被拘押后,为减轻罪责,在警方对其讯问时称,其控制的百色市右江区L制砖厂出纳人员梁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贪污往来款嫌疑。

警方随即对出纳梁某进行了讯问,梁某承认存在挪用企业款项的情况,但同时梁某也向警方举报,L制砖厂在经营期间存在虚开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

核实警方线索的具体情况后,检查人员认为,这条由企业成员“内讧”得来的涉税违法线索很有价值,须迅速深挖核查,以确保相关税款不流失。为加快案件查办进程,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对案件实施调查。

办案人员首先调取了金税三期系统信息,对L制砖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前分析。办案人员了解到,L制砖厂成立于2011年3月,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多孔空心砖生产销售等业务。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企业共申报销售收入合计1855余万元,共缴纳增值税55万元,平均税负率偏低

与此同时,办案人员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该企业基本账户及团伙成员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信息进行查阅分析后发现,检查期内,企业对公账户购买的原材料款项支出与其申报销售收入的比例并不相符

此外,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在2016年~2018年期间,与数十家单位和个人有过资金往来,总资金额度达3000多万元。这些资金流疑似企业经营销售往来,规模远大于L制砖厂申报的销售收入。

查前分析了解的情况,加重了L制砖厂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为了进一步寻找线索和经营信息,获取涉案企业偷逃税款违法证据,专案组决定对L制砖厂进行实地核查

1. 实地搜证,一波三折,收效甚微

按照调查计划,联合专案组到L制砖厂生产厂房所在地及财务部门办公室进行实地检查,但厂区却出现了10多名自称企业员工的人员集结在办公区,阻挠专案组开展调查。

见此情景,专案组迅速联络警方支援。在公安干警协助下,办案人员调取了L制砖厂160余本账簿资料、53份合同,同时提取了会计卢某电脑中L制砖厂2016年~2018年的企业会计账套信息,并现场对厂长张某和会计卢某进行了询问。

在询问过程中,厂长张某称企业经营业务均由法定代表人李某负责,他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会计卢某则坚称,企业不存在隐匿收入行为。

随后,办案人员对实地核查提取的企业财务部门电脑中信息、账载数据等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企业财务管理极其混乱,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使用财务管理软件,日常会计管理仅使用电子表格记录企业的收入及支出金额、产品销售数额、客户情况等经营信息。

办案人员梳理分析现场提取的企业收入、销售数据等信息后,发现其与该公司申报信息并无太大差异。结合举报信息以及查前掌握的情况,专案组认为实地核查措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2. 重点突击,关键人物拿出“重磅”物证

为了寻找案件突破口,办案人员结合举报线索和手中掌握的现有情况,对案件重新进行了梳理分析。他们认为,案件线索源自L制砖厂出纳梁某,在警方讯问时,其言之凿凿,似乎有所依凭。于是,办案人员决定加大对梁某核查力度,从中寻找线索和突破口。

此时,因涉嫌贪污挪用货款而被刑事拘留的梁某,因怀孕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取保候审。出于人身安全考虑,经公安机关批准,梁某已搬至另一地市居住。办案人员得知此消息后,立即前往该市对梁某进行询问。

为稳定梁某情绪,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先从孕期注意事项、如何抚养小孩聊起,与梁某拉起了家常。看到梁某情绪渐渐稳定,抵触情绪不再强烈,办案人员语重心长地对她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

他们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触犯税收法律法规的后果,向梁某表示,她应该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核查案件,争取从轻处罚,以便未来能更好照顾家人和孩子。

经过办案人员耐心说服,梁某放下了思想包袱。梁某称,她在L制砖厂工作期间,为防万一,利用工作之便,将L制砖厂真实销售情况和收入等数据信息拷贝到了一个U盘上。在交出U盘后,梁某还配合专案组完成了数据的清分和梳理工作。

办案人员结合梁某提供的物证,对涉案企业银行账户和负责人李某等人私人账户中的上万条流水数据,以及从企业调取的千余份资料进行了仔细筛查、分析和比对,逐渐还原了该企业真实收入情况。至此,该案查处取得了关键性突破。

3. 循线外调,夯实证据办铁案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专案组从获取的证据中剥离出了与L制砖厂有业务和资金往来,但企业账簿中却没有记载的30多家下游企业和相关个人名单,并派出多批办案人员赴广西南宁市、玉林市以及百色多个县市,逐一对这些企业客户实施外调,核实双方业务往来情况、销售合同、发货记录等。

外调结果显示,2016年~2018年度L制砖厂与这30家下游商户有多次多孔空心砖等建筑材料购销交易。由于30家下游商户不需要L制砖厂开具发票,因此双方约定以货物过磅单为凭证进行结算,货款均直接汇入李某个人银行账户

最终,办案人员调查确认,L制砖厂2016年~2018年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4559.56万元,已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855.31万元,企业共隐瞒销售收入2704.25万元。

此外,专案组在对企业收入数据进行筛查的过程中发现:L制砖厂与S建筑公司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但相关业务在其账簿中却并无记录,同期企业账簿中也只有一条名为“其他业务收入”数据,其金额与两家企业合同的金额呈一定比例关系,但却没有写明此业务与S建筑公司合同有关。专案组认为,这笔收入有异,并且具有手续费特征,L制砖厂存在对外虚开发票嫌疑。

办案人员于是对L制砖厂账户、S建筑公司账户、李某个人账户,以及S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个人账户实施核查,果然发现了资金回流。

面对专案组出示的证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和会计卢某,最终承认了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和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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