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税局如何认定是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票?

前几天,小编为大家分析了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减少损失”的内容,在查看后台留言时发现,很多小伙伴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一概念中提到的“善意取得”并不是很理解,想让小编展开讲讲。

因此,今天小编就通过一起稽查案例,为小伙伴们讲解一下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相关的涉税知识。拿出小本本一起学习吧~

一、何为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来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四个条件,即属于善意取得。具体条件有: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二、案例分析

稽查案例:2015年9月有一个自称是芜湖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盛某某来到嘉兴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推销铜带,盛某某和嘉兴某纺织品公司林某某面谈价格后约定口头采购合同。盛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用卡车送货上门验收入库。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盛某某通过快递邮寄到嘉兴某纺织品公司。货款于2015年9月30日全额直接汇到芜湖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账户。林某某称铜带是做钮扣用的原材料,经加工后直接销售给客户的。双方做了这一笔生意后,后来一直没有发生过买卖业务,也从来没有联系过。

业务真实,为什么会被确认为善意虚开?

原因: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芜湖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发票。

解释:该金属材料公司只是开票过账的公司,货款没有最终进入到该公司,销售货款最后转交给了盛某某

稽查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该单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判定为善意取得的证据点:

①经对嘉该公司账面检查显示,入库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一致,入库手续齐全。

②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在检查中没有发现有资金回流的现象

三、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然若是业务是真实交易(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按照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可以先不作进项转出,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业务真实发生,取得的异常凭证无法查证的,也无法证明受票方接受虚开,而开票方确已走逃失联成为非正常户的,这种情况下凭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中的三项必备资料,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五、滞纳金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六、参考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款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梳理的有关“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知识点,大家都理解了吗?如果还有其他想要知道的内容,也可以留言评论告诉小编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有时间看看这四句话,保证有用!
增值税专票“非善非恶取得”,想说懂你不容易
【20230304 每日一税】允许抵扣未抵扣的增值税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热点问答】出口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征税?
“营改增”实务操作应关注6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