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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尚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投资,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导  读

随着公司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实行,关于投资方的认缴金额和认缴期限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即投资方拥有对应的期限利益,除发生法定特殊情形外,投资方只需在约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缴足认缴资本即可。

在实务中,公司已经正式开始运营,但是投资方认缴资本尚未实际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

这种情况下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分别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本文将给你一个满意的答案!

投资方的账务处理原则

对于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应结合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确定是否应确认与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即是否需要在报表里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若公司章程里明确约定了认缴出资的期限和金额,且投资方按照认缴比例享有投资方权益,则投资方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

若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未来的一项出资承诺,不应确认金融负债和长期股权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述的“按照认缴比例享有投资方权益”,更强调投资方享有的财产权,即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而是否拥有投票表决权,并不是判断投资方是否应确认投资资产和应付投资款考虑的主要因素,因为投资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投资,获得可变回报。

被投资方的账务处理原则

无论公司章程对于投资方的出资金额和期限如何约定,被投资方在尚未收到投资方的实际出资前,均不能确认实收资本,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因为实收资本是指投资方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实收资本的定义。
针对上述原则,分析以下案例:
案例:
2020年初甲公司与乙公司采用认缴制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丙公司,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60%,乙公司持股比例为40%。截至2020年末,丙公司均未收到甲、乙公司的出资款,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已正常运营。丙公司章程里只约定了股东甲、乙公司的出资期限为20年,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0万、40万,但未约定分红比例。
  • 分析:
如果公司章程只约定了出资金额和期限,但未明确约定股东分享收益比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可知,此时甲、乙公司并未实质上享有认缴出资额对应的分红权,故甲、乙公司不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同理,被投资方丙公司由于尚未实际收到股东的出资款,也不应确认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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