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随着公司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实行,关于投资方的认缴金额和认缴期限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即投资方拥有对应的期限利益,除发生法定特殊情形外,投资方只需在约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缴足认缴资本即可。
在实务中,公司已经正式开始运营,但是投资方认缴资本尚未实际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
这种情况下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分别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本文将给你一个满意的答案!
投资方的账务处理原则
对于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应结合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确定是否应确认与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即是否需要在报表里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若公司章程里明确约定了认缴出资的期限和金额,且投资方按照认缴比例享有投资方权益,则投资方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
若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未来的一项出资承诺,不应确认金融负债和长期股权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述的“按照认缴比例享有投资方权益”,更强调投资方享有的财产权,即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而是否拥有投票表决权,并不是判断投资方是否应确认投资资产和应付投资款考虑的主要因素,因为投资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投资,获得可变回报。
被投资方的账务处理原则
无论公司章程对于投资方的出资金额和期限如何约定,被投资方在尚未收到投资方的实际出资前,均不能确认实收资本,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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