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负债为不含税金额
1.同庆楼2020年在A股上市,2020年年报如下:
同庆楼调整分录如下
分析:同庆楼的合同负债是含税的,没有做价税分离,与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和证监会2019年和2020年监管报告不一致 。
2.以下摘自-西安饮食2020年年报:
上市公司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年初列报数,西安饮食预收款项原来包含两部分1.租金,2.餐费和储值卡,现在要把餐费和储值卡拆分出来放在合同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合同负债是不含税的,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对应报表项目其他流动负债。根据上图报表项目,调整分录:
分析:西安饮食的合同负债是不含增值税的,符合新收入准则要求。
3.以下摘自-全聚德2020年年报如下
分析:全聚德的合同负债也是不含增值税的,符合新收入准则要求。
参考1: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因此,合同负债不包含增值税。
参考2:2019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三)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3.对合同负债的重分类调整金额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应包含增值税金额。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对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调整时,直接将原计入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合同负债,而未扣除其中包含的增值税金额。
参考3:2020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一)新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3)未恰当列报销售商品的预收款中包含的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已收或应收货款中 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并在资 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 示。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 商品的义务,其不应包括已收或应收的对价中包含的增值税 部分,该部分增值税金额应作为待转销项税列报于“其他流动 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未单独列报预收款中包含的待转销 项税额,或错误地将预收款中待转销项税额部分列报于应交税费。
参考4:上海财政局2021年6月22日答疑
网友心飞翔提问: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负债”不包含增值税,原预收账款科目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将其转换为“合同负债”时,包含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董惠良:在将“预收账款”按新收入准则规定转换为“合同负债”时,按相应的增值税率将其分离出来后,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列示。
二、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区别
1.区别如下
2.以下摘自-同庆楼招股说明书和2020年年报
整理同庆楼预收款项和合同负债如下:
分析:合同负债-其他就是原来预收款项-预收房租款19.63万,应继续放在预收款项里,不应分类到合同负债。同庆楼2020年报预收款项为0,显示分类错误。因预收租金按《租赁准则》执行,无需放到合同负债,仍放在预收账款里。
3.以下摘自-西安饮食2020年年报
-----摘自2020年西安饮食年报
分析:西安饮食租金继续在预收款项,预收餐费、储值卡等分类到合同负债符合新收入和租赁准则要求。
分析:西安饮食--待转销项税额应该都是6%价税分离的,没有其他税率商品和服务。
4.以下摘自----全聚德2019年和2020年年报
-----摘自2019年全聚德年报
上市公司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年初列报数,2020年年初数和2019年末不一致。原来预收款项拆分为预收款项-租金、合同负债-餐费、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额。重分类如下:
-----摘自2020年全聚德年报
分析:全聚德租金在预收款项,预收餐费、加盟金、货款、特许费等分类到合同负债,符合新收入和租赁准则要求。
分析:推测全聚德-待转项销项税额价税分离时除了餐饮服务6%,可能还有销售农产品的免税,导致综合下来价税分离的税率不到6%。
分析根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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