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的问题,是几乎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公车用完以后了,会计的烦恼也随之而来:
1、使用汽车产生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2、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可不可以在企业报销?
3、员工取得收入涉不涉及到个税问题?
要想解决以上税务问题,需要兼顾到一下两点:
1、了解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具体规定,有规定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的一般处理原则判断或者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无统一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参考一些惯例。
使用汽车产生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如果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所产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但是实务中的问题是,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存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实务中如果公司存在私车公用的现象要通过签订用车协议去规避相应的风险。通过用车协议去说明、证实该笔费用的产生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的、合理的支出。
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可不可以在企业报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江苏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从实质上来看,私车公用所产生的费用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若无偿使用据相关规定可以约定零租金。但在实务中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并要求纳税。
2、在用车协议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相关费用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
4、用车协议中具体约定包含以下条款:
①和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可以在公司报销,其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认证和抵扣。
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有: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使用所产生的维修费等;
②和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不在公司报销,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有:车船税、保险费、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等,这些费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相关,换句话来说这些费用及时公司不使用车辆也会产生的费用,是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
员工取得收入涉不涉及到个税问题?
实务中私车公用一般存在两种形式:
①直接发放现金补贴。
现金发放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②是签订租赁合同。
以租赁的方式发放,那需要个人去税局取得租赁费发票,需要缴纳对应的增值税(3%)及相应的附加税。
注:财产租赁所得也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需要计算财产租赁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所以如果要筹划私车公用能不能降低税负,一定要综合考虑整体的税负,只有整体的税收成本降低,这样的筹划才是有效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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