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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材料费在技术研发费列支但不得加计扣除

  导读:对纳税人而言,必须规范处理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并在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否则,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潜在税务风险。

  编者按: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下发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部分在技术研发费列支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现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了部分在技术研发费列支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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