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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问题集锦

编者按: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以下简称“商贸函759号文”)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01735号公告”),对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以下简称“代办退税”)。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该项出口退(免)税政策,本期专刊对该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政速递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问题集锦

 

1.什么是综服企业?

    答:根据商贸函759号文的规定,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2.综服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允许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答:根据税务总局201735号公告的规定,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综服企业,可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方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答:根据税务总局201735号公告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4.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需要办理哪些事项?

    答:税务总局201735号公告有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需要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5.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生产企业应如何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业务?

  答:税务总局201735号公告规定,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7.综服企业如何为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代办退税?

答: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业务流程如下:

1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2)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4)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5)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其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6)综服企业应对履行税务总局201735号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8.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综服企业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3)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9.综服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申报?

    答: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0.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业务,相关涉税主体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税务总局201735号公告中明确了如下两种情形的涉税主体法律责任:

1)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2)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11.税务总局201735号公告自2017111起施行,企业应如何确定业务适用时间点?

答:企业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确定业务适用新政策的时间点。201711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如生产企业在2017111日前已向综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外)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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