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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不动产租赁的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问:你好,我们是医院单位,从5月1日起营改增,听了相关培训,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的问题想咨询一下,请问不动产租赁的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除了能抵扣和不能抵扣其进项外还有何区别,是否由我们纳税人任意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计税?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自行判断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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