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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再给大家讲解一个案例!
我们的案例都来自大白菜会计学堂的学员问题。
每天大量的学生提问,当然会有一些典型问题值得分享。
有同学是物业公司,租赁房屋后提供转租及物业服务,是一般纳税人。房东出租的不动产是营改增前的,按5%简易征收政策给公司开具了进项发票,金额300万,税金15万;公司对外提供租赁和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物业费收入100万,租赁费收入367.5万,问如何缴税?有没有筹划空间?【以下计算进项按15万整数计算】
租赁费专用发票
大白菜会计学堂一起和大家理一理。
1、不动产租赁简易征收政策的征收率是5%,一般计税政策下税率是11%;
2、租赁了营改增前的不动产进行转租,仍然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所以租赁费367.5万应计算的增值税是367.5/1.05%*5%=17.5万;
3、问题是租赁的进项15万可否抵扣?毕竟是即用于简易征收项目(转租),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物业)。还真不错,新政策出来,可以抵扣了。
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方案1:在没有出台90号政策前的纳税计算
(1)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100万物业服务*6%=6万;
(2)进项税15万虽然既用于简易征收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但没有出台90号通知前不能抵扣;
(3)简易征收项目的增值税是367.5/1.05%*5%=17.5万
(4)公司合计缴纳增值税 6+17.5=23.5万,可以见下图1
没出台90号通知前缴税23.5万
方案2:在出台90号政策后的纳税计算
(1)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100万物业服务*6%=6万;
(2)进项税15万因既用于简易征收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根据90号通知可以抵扣;但要注意,这种抵扣不是说分割抵扣,根据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只能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抵扣,因此一般计税项目的应交增值税=6-15万=-9万,就是留抵金额9万。可以看下图2
(3)简易征收项目的增值税是367.5/1.05%*5%=17.5万
(4)公司合计缴纳增值税 =一般计税项目0+简易征收项目17.5=17.5
眼睁睁看着9万的留底不能用,还要缴纳17.5万的税,是不是有种感觉,蓝瘦香菇!
出台90号通知后缴税17.5万,同时留抵9万
方案3:我不享受简易征收了,我出租按一般计税,将15万进项抵扣了,行不行?别冲动,同学!
(1)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100万物业服务*6%=6万;出租367.5/1.11%*11%=36.42万
(2)进项税15万既用于简易征收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全部抵扣;
(3)公司合计缴纳增值税 6+36.42-15=27.42万,可以见下图3,效果当然不好,所以我们说冲动是魔鬼!
总结以上案例,大白菜的结论:政策虽然,报表坑爹。主要是因为简易征收不能抵扣所致。期望在这方面再出台灵活的政策细节。
如果全部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税27.42万
有没有解决方法呢:
1、如果公司有其他内销项目,销项够大可以充分消化这15万的进项,有些沾光
2、企业如果实在没钱缴纳简易征收的17.5万税,可以先欠税, 然后尝试用留抵抵用欠税。当然这要经过税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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