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说一个秘密,有三种销售行为,开票竟然可以不缴税!
到底肿么回事?
先一起来学习下国家税务总局第53号公告第九条第11项的内容 ---
第11项:新增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这三种行为发生,如何开票?看图!
第二,如何理解这三种行为?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纳税人在销售预付卡时收取资金,此时只是收取资金,并未提供相应货物或服务,也就是说未发生增值税行为。53号公告规定,此种行为不需计征增值税,解决了取得预付款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开票的矛盾。这样,售卡人或发卡方预收款不征收增值税,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对付款人非常不利,因为面临始终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风险。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的开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
实务中房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收到的预付款因为要按照3%缴纳增值税,这个时间点是否需要开票、如何开票,各地口径曾经非常不统一,预收款开票方法十分混乱,53号公告出台后得到了统一。2016年9月1日以后,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受到的预收款,开票时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分类编码选择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开具发票,只是为了提供收款凭据或者方便购房者办理各种手续,可将其认为形式是发票、实质是收据。 53号公告后,即满足购房者取得发票办理手续的要求,又不需在开票环节申报纳税。房地产企业在完成房地产项目销售后,开具正式全额的发票时,也不必冲销原已开具的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预收房款的发票。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该项主要是为了解决营改增前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却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行为。这种情形目前已经很少出现,不用再过多解读。
讲了这么多,你知道了吗?确实有开票不缴税的情形出现啦!主要是预付卡销售充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的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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