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不再开具纸质票据,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注意事项:
(一)客户注册发票服务平台时,应当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收费公路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二)客户在绑定ETC卡到注册账户时,如遇校验信息不通过,应当联系ETC卡客户服务机构(发卡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三)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四)单次缴费通行收费公路后可能会取得多张通行费电子发票,但电子发票合计金额和用户实际交费金额一致。
(五)一个月内多次通行相同路段的,可以汇总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六)收费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保山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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