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与学员朋友答疑过程中,筛选了部分与大家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分享给大家,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问题一我们同时有两个建筑项目,深圳项目和广西项目,请问材料商开给深圳项目上的发票能在广西项目上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项目上进项税额不可以跨两个一般计税项目抵扣。如果你们的两个建筑项目都是一般计税,且进项税额在认证期内,则深圳项目上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广西项目上抵扣;但如果广西项目是简易计税,则不可以。 问题二请问公司一年前付的款,现在要求对方补开发票,按规定可以的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即使相隔一年,对方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问题三我公司施工项目一般计税在施工地预交税款时应按2%预交,但却错按3%预交,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在申报时直接按7%补交吗? 答:该问题涉及到税源区域所属问题,税法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平衡税源空间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你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异地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抵减预缴的增值税款后,应补缴8%的税款。如果你公司施工地按3%预缴,根据税源区域所属原则,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以后预缴时少缴,而申报按正常税点8%补缴,除非经税管员同意。
编辑设计:尚老师
来源:度川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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