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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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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台网~老税官
问:我公司因政府统一拆迁,搬迁至新厂区,符合政策性搬迁政策。集中处理了一批废旧资产和物资,取得不含税价款2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了增值税,作为搬迁收入处理。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该批废旧资产和物资未区分资产处置和存货处置,开票时也未列明细清单,账务处理也未区分,不应作为搬迁收入,而应并入当年度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这种处理有依据吗?我们该如何依法交涉?
结论:
搬迁收入包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但存货处置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分析:
1.贵公司可将账面已作处置的资产名称、账面净值、处置时间等详细资料,提交税务机关,争取能在200万元的处置收入中,剔除一部分相当于资产部分的处置收入,作为搬迁收入。
2.政策性搬迁业务很少发生,企业应主动与搬出地和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咨询相关涉税业务。
3.搬迁收入和搬迁指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明确的项目,准确地归集和核算。
4.政策性搬迁的政策实质是递延纳税,最长只有5年。在前期有亏损需要弥补的情况下,可作正常的经营收入处理,以免亏损超过弥补期限。
政策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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