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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政府补助的财税差异

        在《政府补助的财税问题解析》一文中,主要阐述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现行税收政策、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等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来解析政府补助的税会处理差异。

   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

【例1】、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执行会计准则201411,甲公司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对一项科技技术进行研究。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自20131月起对某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预计研究支出为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60万元。该研究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00万元(包括场地租赁费、专家费用、人员工资等),计划自筹资金6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40万元。研究项目结项后,研究成果归甲公司所有。2014130,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共补贴款项140万元,并于2014131日拨付140万元主管部门要求甲公司只能将补贴款项用于项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该项目于201512月按时结项。假定甲企业按年确认收入和费用

解析:

1、会计处理

12014130日收到补贴款1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4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40万元

22014年确认收入70万元

借:递延收益 7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70万元

32015年确认收入70万元

借:递延收益 7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70万元

2、税务处理

2014年,甲公司收到政府补贴140万元,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140万元,而会计上仅确认了7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甲公司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70万元(140-70)。

2015年,会计上确认了7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而在税收上却不确认应税收入,所以,甲公司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70万元。

【例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例)甲公司为一家粮食储备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政府补助的经济业务如下为简化分析,假定甲公司会计上按年确认收入、费用):

1)、201312月底,甲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1371日启动,项目期2.5年,预计还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其中贷款1200万元,已于12月下旬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8%,贷款期2年。经审核,20141月,政府拨付给甲公司贴息资金72万元。

2)、2014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5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4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款项于次年2月份支付2015210日,甲公司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解析:

12014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1月,收到财政贴息资金72万元。

银行存款 72万元

 递延收益 72万元

2)、2014年,在申报的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72+2=36万元

递延收益 36万元

 营业外收入 36万元

(3)1231日,确认应收的粮食保管费补贴款=15000×0.04=600万元

其他应收款 600万元

 营业外收入 600万元

税务处理2014年,甲公司收到财政贴息,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72万元于应收的粮食保管费补贴,由于并未实际收到,不确认为当年的收入。由此可见,2014年会计上确认政府补助收入636万元,税务上仅确认72万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36-72=564万元。

22015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210日,实际收到粮食保管费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6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600万元

2)、2015年,分配财政贴息的递延收益36万元。

借:递延收益  3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6万元

税务处理:2015年,甲公司不再确认财政贴息收入,对于收到的粮食保管费补贴600万元,确认为当年的收入,会计上仅确认政府补助收入36万元。因此,甲公司申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36=564万元。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例)甲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093月、201410月分别从该市财政部门取得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企业将其全额计入当年的营业外收入,专项资金支出全部用于费用性支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假设该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研发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专项资金结余部分未上缴相应资金拨付部门,留企业自行支配使用。2015年,甲公司使用历年结存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进行技术项目研究开发。


  12014年度的会计处理。

1)、取得专项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

2)、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研发。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万元

借:管理费用     7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万元

22014年度的税务处理。

1)、2014年取得的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2)、2014年分别使用2009年、2014年的财政资金30万元和40万元用于研发,由于其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3)、20093月取得的技术研发资金200万元,到2014年底已超过60个月,其中有20万元尚未使用也未缴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2015年度的会计处理。

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研发。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万元

借:管理费用  8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万元

42015年度的税务处理。 

1)、2015年使用2009年结余的财政资金20万元进行研发,由于其是已趣过5年,未使用也未缴回的不征税收入,在2014年已调增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使用时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2015年使用2014年的财政资金60万元进行研发,由于其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三、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4 20145月,甲公司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120万元的申请。2014610日,政府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120万元(同日到账)。2014625日,甲公司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符合税法规定)。201512月,甲公司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300 万元。假定该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

解析:

12014年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610日,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20万元

2)、625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80万元

3)、2014年计提折旧=480÷120×6=24(万元)

同时,分摊递延收益=120÷120×6=6(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24万元

 贷:累计折旧  24万元

借:递延收益  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万元

4)税务处理。

2014年,甲公司会计上在取得财政性资金时未确认收入,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确认了6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这项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6万元。

另外,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480120=360(万元),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额=120÷120×6=6(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2015年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计提环保设备折旧48万元,同时分摊递延收益12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48万元

 贷:累计折旧 48万元

借:递延收益  1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2万元

2)、 201512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A、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8万元

  累计折旧       72万元

 贷:固定资产   48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营业外支出  108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8万元

B、转销递延收益余额=120612=102(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2万元

3)税务处理。

2015年,甲公司会计上确认营业外收入114万元,这项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4万元。

同时,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形成了固定资产,其折旧额=120÷120×12=12 (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另外,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损失108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该设备转让时的计税成本=36018+36=306(万元),转让所得=300306=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6=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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