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醒的是,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公式中,对分母“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各地执行口径不同,一种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面积不得扣除用于出租和自用面积;另一种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面积不包括用于出租和自用面积,两个口径结果大相径庭。在减税的大背景下,笔者同意第二个口径,即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面积不包括用于出租和自用面积。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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