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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外聘合作公司承担交通住宿费的正确处理方式

问:


但路老师你好,我们公司外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做专项审计,合同约定由我们公司承担审计人员的交通费及住宿费,请问这个费用能税前扣除吗?(备注:在我们客户的日常咨询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提问,今天我们统一再做一次答复,希望对大家有用。)

答:

虽然说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实际支付,但是根据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的2019 39号公告,因对方审计人员不属于你公司正式签约员工,增值税不能进项抵扣;同时虽然住宿费可以开具你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这种住宿费属于典型的业务招待费,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也是不能进项抵扣的。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替外聘公司承担交通住宿费的做法是否合理,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就我们理解是不合理的,举例说明,在一项商品交易中,卖方会将与商品所有相关的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汇总在一起,单独给我们报一个价格,如300万卖一套房子,而不会说我卖250万给你,另外你单独给我50万的税费。退一步而言,既然能由你公司承担交通住宿费,那为什么不能由你公司承担审计办公费呢,承担此次审计人员的项目提成呢,所以正常的商业行为中应该是由乙方承担交通住宿费才是合理的。

总结一下,甲方承担了乙方该承担的交通住宿费,但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无法抵扣。且乙方并未实际支付,该交通住宿成本并非其承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不能抵扣。

那么正确的处理方式该是怎么样的呢?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乙方自行承担交通住宿费,同时在之前的审计价格基础上涨价,涨价的部分其实质就是覆盖乙方的交通住宿费。如先前约定审计价格30000元,另甲方承担住宿费2000元和交通费3000元,现在就应该约定总的审计价格35000元。通过这种方式,甲方还是支付了累计35000元的审计费,同时还取得了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抵扣。同时这5000元交通住宿费作为乙方正常的业务开支,其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样操作下来,对于双方都有利。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动起手来算算最终节省的税费是多少哦。


文/编辑  by  但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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