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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包工头给员工发放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

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包工头给其雇佣员工发放工资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包工头为个人,而不是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则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文件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时,包工头所雇佣员工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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