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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与偷税

最近看了一个《税务稽查报告》,稽查局查了一个企业,认定该企业接受虚开,于是在稽查建议中提了三点:一是对该企业接受虚开的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规定,对该企业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三是由于接受虚开的税额超过五万元,故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三点稽查建议,我以为如果审理部门采纳了稽查部门的意见,会出现执法上的一些问题。

在《发票管理办法》未修订之前,虽然《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早已入刑,但在税务执法上由于没有虚开的规定,所以也不存在以虚开发票定性处罚的问题。对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规定定性,处罚自然也是按偷税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对虚开发票有了规定,那么在税务执法时就可以依据虚开发票进行定性与处罚了。

如果仅仅是虚开发票,比如空壳公司的暴力虚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关于虚开发票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罚当无问题,但如果是接受虚开造成了税款损失,如果仅考虑按虚开定性处罚,或按偷税定性处罚,或既按虚开定性处罚,也按偷税定性处罚,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原因在于无论选择按虚开,还是选择按偷税定性处罚都有可能造成处罚倚轻倚重的情况,如果既按虚开,又按偷税定性处罚,则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此,应综合考虑违法的情节,择一定性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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