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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化解税收争议,选对方法更高效!

近日,某大企业就一项税务事项的具体执行口径,与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产生争议。多次沟通无果后,这家大企业向当地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表达了希望协调处理的诉求。后经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协调,双方很快达成一致。在实践当中,由于对交易性质认定不一致、税收政策条款理解不一致和关键的交易事实认定不一致等原因,企业难免会与境外税务机关、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产生争议。即便是集团内部,也可能产生一些涉税争议事项。有关专家表示,处理税收争议,最关键的是要找到适合的方法。

税务稽查都是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就必须提高防范意识,事前监控风险,实时掌握企业税务风险,了解税务机关不断强化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适应税务稽查新生态,有效应对即将到来的纳税检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作为纳税人,无法回避纳税检查,但应对方法不同,结果迥异。

跨境协调:做出恰当第一反应

根据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备案结果公开名录,截至6月初,我国企业已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立40260家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如何协调好跨境税务争议,是这些“走出去”企业共同关心的话题。

今年年初,S上市公司某控股子公司W,收到澳大利亚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调整通知书》,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根据S公司发布的公告,经审查,澳大利亚税务局对W公司2015年度~2018年度的技术级锂精矿交易价格及2018年度的化学级锂精矿交易价格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共计增加应纳税额5200多万澳元(约合2.47亿元人民币)。S公司预计该事项将减少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2亿元人民币。

随着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各国反避税调查趋严,加之各国税制存在差异,“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面临税务争议的情况愈发常见。记者了解到,一些“走出去”企业在面临境外税务机关的调查时,往往没有充分准备就做出第一反应。有些企业反应过激,在尚未找到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时,就盲目答复税务机关,可能出现同一问题前后回答内容不同,引发更多争议。也有一些企业消极应对,在没有积极寻找证据、寻求专业服务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帮助的情况下,就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了信誉损害。

“企业面对争议的第一反应,往往影响着争议解决的速度和效果。”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看来,“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建立一套税务争议应对机制,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形式的税务调查,做出恰当的第一反应。

德勤中国资深顾问郑兆伟介绍,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争议案件时,倾向于采用案头审核的方式,即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申报提问,提问的内容渐趋复杂。对于这种形式的调查,郑兆伟建议企业在对税务机关的提问做出答复前,需要结合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梳理税务资料,做好充分应对准备后再做答复,避免无效沟通,耗费不必要的人力和时间。

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尹佩仪告诉记者,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反避税案件的审查力度,开展实地审核及调查,“走出去”企业应当引起重视。在与境外税务机关面谈前,企业可在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下,自行组织一场模拟面谈,就面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详细整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回答思路。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面谈过程中遇到不确定的事项,尽量谨慎答复或者选择暂不答复,以免出现前后回答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叶永青同时提醒“走出去”企业,在陈述引发争议的事实时,尽量保持客观性,还原事件本身的情况。比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同一类业务的称呼有所差异。债务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转化为公司股权,用股权偿还债权的行为,在我国约定俗成将其称之为“债转股”,但在一些国家可能会以“债权出资抵消”来表述该业务。建议企业在阐述争议事实时,注意合理表述问题,尽量用东道国规范的说法陈述业务情况,减少引发新争议的可能。

实务中,存在东道国政府出于国际关系等原因,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对“走出去”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此时,建议企业积极向外交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寻求帮助,通过外交手段解决税务争议。

跨区域协调:备好协调“工具箱”

跨区域经营,是不少大企业的显著特征之一,尤其在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跨区域项目十分常见。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2019年仅建筑业企业就有103814家。不同区域的税务机关对同一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口径均可能存在差异,协调跨区域税务争议,是这些大企业财税总监的重要工作之一。

最近,Z房地产企业税务负责人赵先生就成功协调了一个跨区域税务争议。原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可能会发生“红线外支出”。所谓“红线外支出”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道路、桥梁、公园、学校、医院、绿化等设施发生的支出。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在两种情况下发生“红线外支出”。

一种是在土地置换政府项目中,政府部门会将“红线外项目”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

另一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销售,提升项目品质而发生的“红线外支出”。

赵先生告诉记者,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列明的扣除项目中并未包含“红线外支出”。由于第二种“红线外支出”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发行为,因此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进行扣除。而对于第一种“红线外支出”,如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标明“红线外项目”属于企业的义务,那么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应该将“红线外支出”计入土地成本。由于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自由裁量权执行政策时,存在一定差异。比如湖北、广西和海南等地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否则不能扣除。江苏、山西和山东等地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则指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一律不得在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扣除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延伸学习:

红线外支出是否作为土增土地成本的构成部分

2019年,Z房地产企业在H省开发了一个房产项目,并发生了第一种“红线外支出”。H省对此类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赵先生和他的团队犯了难。为做出合规的税务处理,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赵先生决定通过税企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协商过程中,赵先生准备了充分的书面材料,包括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会议纪要,证明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与项目有关联。同时,还提供了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处理此类事项的文件,为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参考最终,主管税务机关给出明确答复,企业就该项目发生的“红线外支出”与项目有直接关联,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有了税务机关明确的答复,不但可以节省3000多万元的税务支出,也避免发生税务争议。”赵先生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部分企业在遇到税务争议或需要协调的税务事项时,通常会把税企协商作为首要选择。与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相比,税企协商在时间、程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都为大企业提供了协调税务争议的绿色通道,尤其是在面临跨区域、跨业务部门的税务问题时,通过税企协商方式解决,可能更加高效、便捷。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表示,在税企协商的过程中,企业既要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也要尽量保持客观的立场。如果一味强调企业自身利益,坚持从有利于企业的角度解决问题,税企双方可能很难取得共识,影响问题协调的效率和结果。“企业需要注意,协调税务问题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合规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叶永青说。

叶永青提醒企业,在化解税务争议时,除了可以运用非法律途径外,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同样可以为企业寻求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协调税务问题提供有效帮助。他建议企业以正确的心态看待法律途径,如果采用非法律方式无法有效解决现有问题,可尽早转换思路,选择其他途径化解税务争议,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也在创新协调税务争议的方式,不断充实税务协调工具箱,为企业合规税务处理提供确定性支持。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建华介绍,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非居民复杂涉税事项集体会商工作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基层税务机关在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对达到集体会商标准的复杂涉税事项,须报市局集体研究决定最终处理意见。复杂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常设机构的认定、受益所有人的认定、青岛市跨区(县)的同类型或同行业非居民涉税事项的统一、非居民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中国香港某知名酒店管理机构就成功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会商制度,解决了旗下9家品牌酒店因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界定不同,导致的不同区域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不同的问题。

集团内协调:把握管理集中度

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企查查”搜索发现,目前全国有超过90万家的集团公司。对于这些集团公司而言,如何协调好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之间在税务管理事项上的关系,避免成员企业间税务争议的发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在实践中,有些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的税务事项有绝对的话语权,但是有些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各自为政”,集团公司话语权较弱,当面对税务部门的处理意见甚至处罚时,往往会在集团内部产生争议:究竟谁来承担责任?

某连锁零售企业集团总部税务总监张女士告诉记者,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他们集团公司总部主张涉税事项“守土有责”,因此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的涉税事项干预不多,这就导致集团公司仅了解成员企业纳税和经营的大致情况,对其具体业务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知之甚少。当一家成员企业出现税务问题被税务机关稽查时,集团公司才注意到这些事项。每每到了这个时候,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就会产生争议:究竟谁应该为此负责?

张女士说,为了避免税务风险事项责任不清的问题,集团公司加强了对成员企业的税务管理,通过设定效率指标、风险指标和价值指标等多项指标,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税务事项反馈机制。同时,集团公司在了解成员公司具体情况后,定期梳理和分析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点,并提醒下属公司及时关注,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同时,也减少了集团公司内部税务争议的发生。“厘清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在税务管理上的职责非常关键。”张女士说。

一家位于上海市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就很注重集团公司在税收争议事项上的话语权。该集团公司总部设立了专职负责涉税事项的税务管理中心,并赋予其较强的话语权。同时,该集团建立起明确的奖惩机制,当税务管理中心发现某下属公司或某项目存在重大税务风险时,可申请启动总裁约谈会,要求相关负责人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改,该负责人将接受相应惩罚。在这样的税务管理模式和机制下,很多集团内部的涉税争议事项都得到了高效的解决。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表示,提高集团公司在税务事项上的决策权和税务管理的集中程度,是明晰责任、避免税务争议发生的重要方式。建议集团公司形成完整的税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专业的税务团队有效贯彻落实相关制度。与此同时,集团公司既要从整体视角分析下属公司的税务风险,也应当站在成员企业的立场梳理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提出化解成员企业间税收争议的最佳方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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