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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有关热点问答


近期12366热线接到较多纳税人来电咨询有关契税的问题,现将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整理问答如下:

问题一:个人购买首套房、二套房,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问题二: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中的“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什么?
答:“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购买的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问题三:契税在什么期限内缴纳?
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自2018年11月8日起,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因此,可以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契税。
问题四: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率是多少?
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广西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即个人在广西购买经济适用房符合优惠规定的,按照1.5%税率缴纳契税。
问题五: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征收契税吗?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注意:如果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问题六:个人房屋被征收,采取房屋调换方式补偿的,征收契税吗?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注意:如果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问题七:个人之间以房换房,是否分别征收契税?
答: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但如果是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问题八:契税的计税价格是什么?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以上所称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包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如果是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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